《南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立法听证会接受报名

29.12.2018  20:21

  南宁新闻网讯 (记者 庞丽娜) 近日,记者从南宁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获悉,为增强地方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2019年1月10日南宁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将召开《南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立法听证会,现向社会各界征集16名听证会代表对《南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进行讨论。

  本次听证会将选定听证陈述人16人,由听证机构按照报名先后顺序和适当体现代表性原则确定。听证会设旁听席,旁听人员由听证机构从未被确定为陈述人的报名者中确定。凡年满十八周岁享有政治权利的公民均可报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可以推荐相关人员参加,报名时请提交听证会报名表及个人身份信息证明。2018年12月29日起至2019年1月7日17:30前市民可通过传真、邮寄、电子信函等方式向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报名。报名表公布在南宁人大网(http://rd.nanning.gov.cn)。

  据了解,《南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分《总则》、《生产、销售、维修与回收》、《注册登记》、《道路通行》、《停放、充电与消防安全》、《法律责任》、《附则》七章,根据2018年5月国家公布新修订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以及南宁市现有电动自行车资源及电动自行车保有量情况对道路通行、登记等方面进行了科学合理的规范。

  听证会参加人将围绕草案征求意见稿中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禁止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规定是否合法、合理、可行?以及草案征求意见稿中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关于方案一及方案二的规定,对超标电动自行车设置过渡期哪个方案更为合理?等问题进行讨论。

  据悉,2018年5月国家公布新修订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统称为新标),将于2019年4月正式施行。新标准的出台,意味着我市在用电动自行车90%以上不符合国家新标准。针对消费者已经购买的符合旧标但不符合新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以及既不符合旧标也不符合新标的电动自行车的管理问题,是条例首先要重点解决的问题。

  本条例的立法正处于电动自行车新旧标准过渡期间,调整的对象包括旧标下生产、销售、使用的电动自行车以及按照新标生产、销售、使用的电动自行车两类。条例除了对这两类电动自行车的注册登记、通行安全等作共同规范外,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按照不符合旧标和不符合新标两种类别,分门别类实施管理。对于符合旧标但不符合新标的车辆, 根据信赖保护的原则,应允许其上路。对于既不符合旧标,又不符合新标的车辆,则应严格禁止再上路。

  目前,南宁市区的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量已达到240万辆,平均不到2个南宁人就拥有一辆电动自行车,且以平均每天注册1700辆的速度增加。由于超标电动自行车数量庞大,关系到群众的出行和民生问题,从社会稳定和民生的角度出发,对超标电动自行车的治理需要一个缓冲期。

  这次征求意见稿,对过渡期的期限考虑了两个方案。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方案一:本条例施行前已注册登记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实行过渡期管理,自初次注册登记之日起满七年后,不得上道路行驶;方案二:本条例施行前已注册登记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实行过渡期管理。取得正式号牌的电动自行车,自初次注册登记之日起满七年后,不得上道路行驶;取得临时号牌的电动自行车,自初次注册登记之日起满六年后,不得上道路行驶。

  对于《南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全文见附件),市民如有书面意见和建议,可于2019年1月10日前将书面意见和建议发送至南宁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信箱:[email protected]

   南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立法听证会报名方式

  1.网上报名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2.报名电话:0771-5552921(传真)

  3. 报名信函邮寄地址:南宁市凤翔路1号市人大法制委员会,邮编:530028

  附件: 《南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全文

编辑:赵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