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要求建立房屋安全管理档案
16.11.2017 09:58
本文来源: 档案局
近日,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颁布《南宁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要求建立房屋安全管理档案,加强对房屋使用安全的监督检查,健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和灾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确保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规定》明确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房屋安全管理档案。房屋安全管理档案内容包括:房屋的基本情况;房屋报建资料和竣工验收资料;房屋改造、维修、加固等情况记录;房屋使用安全检查、安全鉴定和白蚁防治等记录。房产管理部门应当逐步建立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将房屋使用安全纳入信息化管理。 房产管理部门因建立房屋安全管理档案需要提取、复制相关资料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规定》要求房屋产权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房屋及其附属物进行检查和修缮,做好房屋安全检查记录并长期保存。对于违反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投诉和举报。房屋所在地的城区房产管理部门接到投诉和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本文来源: 档案局
16.11.2017 0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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