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规章制定办法》将于3月1日起施行

24.02.2017  10:04
  2月23日,记者从南宁市法制办获悉,《南宁市规章制定办法》(简称《办法》)将于2017年3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 》明确了立法公开征求意见一般不少于30日的期限,为公众更好地参与立法提供保障,此外健全了立法公开征求意见制度,建立了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等。

  多年来,南宁市人民政府坚持“开门”立法,人民群众参与政府立法的意愿和热情愈来愈高,客观上对政府进一步畅通立法渠道、立法过程进一步公开民主、立法成果更多地惠及百姓提出更高的要求。《办法》构建了较为完善的科学民主立法的制度体系,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参与权、知情权。比如,健全了立法公开征求意见制度,完善了规章从立项、起草到审查各个阶段公开征求意见的规定,拓宽社会各方有序参与政府立法的途径和方式。

  《办法》提出要建立规章征求人大代表意见制度和立法协商制度,强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政府立法的广度和深度;建立立法咨询员库,为提高政府立法质量提供人才保障;建立立法基层联系点制度,推动立法向基层延伸;建立规章征求意见反馈制度,提高群众参与政府立法的积极性;建立委托立法制度,打破以行政机关立法为主导的立法模式,强化立法工作的科学性。

  在立项阶段,《办法》增加了有关公开征集立法项目建议的规定,即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征集规章立法项目建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信函、电子邮件或者传真等方式,向市政府法制部门提出规章立法项目建议。

  在鼓励社会公众的参与方面,增加规定对公开征集的规章立法项目建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反馈建议人;对公开征求意见采纳情况应当予以反馈。

  在立法论证、听证方面,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或者对有关问题存在重大分歧的,还需要进行听证。

  在规章清理方面,除市政府法制部门每隔5年组织对规章进行常规清理外,还规定国务院及其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专项清理要求的,或者市政府法制办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开展规章清理工作。

  同时,要求起草部门及时制定配套文件。规章规定有关单位应当对专门事项制定配套规范性文件的,除规章对制定期限另有规定外,有关单位应当自规章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制定出台配套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