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认真抓好《村级档案管理办法》的实施

06.03.2018  12:22
 
      近日,自治区档案局、民政厅、农业厅转发了国家档案局、民政部、农业部制定的《村级档案管理办法》,南宁市积极采取措施,认真抓好《村级档案管理办法》的实施。
      南宁市档案局、市民政局、市农委及时联合印发《通知》,将《村级档案管理办法》转发各县(区),并就《管理办法》的贯彻实施提出要求。
      一是要求按照《南宁市档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严格执行“村档镇管村用”管理模式,乡镇机关档案室集中统一保管村(居)委会档案,确保村(居)委会档案的安全保管和有效利用。
      二是要求村(居)委会应当配备具备档案专业或者与之适应的专兼职工作人员。新任人员应当经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岗位培训,且在档案管理岗位工作时间不得少于2年。
      三是要求乡镇档案室应当建立健全档案接收、归档、整理、保密、保护、鉴定、销毁、统计、查阅、库房管理、设备管理等制度,制定档案人员以及分管领导岗位责任制和档案安全应急预案,并严格遵守。
      四是要求乡镇档案室应当配置安全监控、自动报警、消防、温湿度测量和调控、防磁及防有害生物、档案信息化管理等必需的设施设备,使用符合国家标准规范的档案装具。
      通过采取一系列措施,确保村(居)委会档案的真实、完整、规范和安全,为经济社会发展发挥应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