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修订出台

12.10.2017  03:15
 

  近日,市人民政府对《南宁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新修订出台的《办法》将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9月30日。

  原《南宁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对加强和规范我市停车收费管理发挥了积极作用。2015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推动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后,国家发改委、自治区物价局围绕中央价格改革精神,按“坚持市场取向、逐步缩小政府定价管理范围、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等原则相继对停车收费管理政策进行了调整。在此背景下,市人民政府要求由市发展改革部门牵头,结合实际、与时俱进、依法依规修订完善《南宁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细化落实好国家、自治区的各项停车收费改革政策措施,实实在在解决当前我市停车收费管理中的空白和薄弱问题。

  新修订的《南宁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共8章49条,涵盖了车辆停放服务价格制定、经营者价格行为规范、车辆停放者权益保障、停车收费监督管理等多个方面,较此前的《办法》,主要修订了以下内容:

  一是缩小了政府定价停车场的范围。主要将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范围限定为具有自然垄断性质和公益性质、政府投资建设或占用公共资源建设的停车场,政府定价(含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机动车停车场由13个类型减少到7个类型;非机动车停车收费由统一实行政府定价调整为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相结合。二是对新能源汽车停车收费实行优惠政策。为鼓励使用新能源汽车,对具有新能源汽车识别标识的新能源汽车,在城市道路停放区、道路停车泊位及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和交通建设公共资金建设的停车场停放减半收费。三是对超出免费停放时间后的计费规则进行调整。对于在政府定价计时收费停车场停车超过免费停放时间的,由此前的“按车辆实际停放时间计费”改为“按扣除免费时间后的停放时间计费”。如在实行前30分钟免费的停车场停车2小时,按之前的计费规则需要支付2小时的停车费,现在只需支付1.5小时的停车费。四是建立收支信息公开制度。城市管理、财政等单位主动公开向道路停车泊位经营者收取城市占道费、经营权有偿使用费等费用的收支信息;同时,要求道路停车泊位和市本级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交通建设公共资金建设停车场的经营者每年3月定期公开上年度的车辆停放服务费收入、资金使用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此次修订出台的《南宁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坚持市场取向、改革创新和放管结合,完善了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形成机制,健全政府定价规则,推进收支信息公开、充分发挥了社会监督作用,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停车收费管理和监督提供了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