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月起南宁施行新规章制定程序 拓宽社会参与渠道

23.02.2017  21:10

  南宁新闻网讯(记者 朱珠)2017年1月11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出台了《南宁市规章制定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简称《办法》),以立法形式对规章制定的全过程作出全面规定。

  这是南宁市人民政府对2003年颁布的《南宁市规章制定程序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简称第16号令)作出的全面修订,对新时期做好政府立法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办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其主要特色和亮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顺应新《立法法》及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要求

  2015年新修订的《立法法》对立法体制机制等内容作出了重大调整,尤其是对规章的制定权限等作出了新规定;党的十八大、十八届四中全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对立法工作提出了新要求,这一系列新要求在《办法》中得到全面体现:如根据新《立法法》关于规章制定权限的规定,列举了可以制定规章的事项范围;明确了立法公开征求意见一般不少于30日的期限,为公众更好地参与立法提供保障;实施立法前评估制度,规定规章草案在提请市人民政府审议前,市政府法制部门可以组织对规章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出台时机、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

   回应人民群众对政府立法的期盼

  多年来,南宁市人民政府坚持“开门”立法,人民群众参与政府立法的意愿和热情愈来愈高,客观上对政府进一步畅通立法渠道、立法过程进一步公开民主、立法成果更多地惠及百姓提出更高的要求。

  为顺应人民群众对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工作的新期盼、新要求,《办法》构建了较为完善的科学民主立法的制度体系,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参与权、知情权。比如,健全了立法公开征求意见制度,完善了规章从立项、起草到审查各个阶段公开征求意见的规定,拓宽社会各方有序参与政府立法的途径和方式。

  汇集我市政府立法工作的成果经验

  2003年南宁市人民政府颁布的第16号令主要是对规章制定的程序作出规定。第16号令颁布十三年来,立法工作形势和要求均有了质的飞跃,南宁市的政府立法工作在不断的探索、创新中日趋完善、严谨、科学,立法实践经验亟待通过修订第16号令加以提炼、固定。

  因此,新出台的《办法》不仅完善了立法的程序要求,同时提出了实体要求,对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评估和清理等作出全面规定。在程序方面,一是结合近几年来多渠道征集立法项目建议的实践经验,本次立法修订丰富了立法项目的征集方式和程序,在主要以向行政机关征集项目建议的基础上增加了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项目建议以及由市政府法制部门直接提出规章立法项目两种征集意见方式;二是针对以往立法工作中遇到的由于重大问题未先行解决而影响立法进程的问题,作出了“规章内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管理体制、职能调整等重大事项的,起草单位应当先行报请市人民政府决定”的规定;三是针对立法实践中部分单位对规章征求意见工作不重视的问题,《办法》对各有关单位认真研究规章征求意见稿并及时反馈修改意见作出明确规定。

  此外,本次立法修订过程梳理了当前立法工作的薄弱环节,并采取相应的可行性措施加以攻克。

编辑:黎南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