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无盖排水井"吞"人 市政管理处赔偿47万余元

01.05.2015  10:55

南宁无盖排水井“吞”人案一审宣判

市政管理处担全责赔偿47万余元

广西新闻网 -当代生活报记者  王斯  通讯员  韦生效

        核心提示

        4月30日,备受社会关注的“南宁女子坠入排水井身亡案”( 新闻回顾 )一审宣判。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认定,南宁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政管理处)未尽到管理职责,承担全部责任,赔偿死者万某家属各项损失47.7万多元。对该判决结果,市政管理处代理人表示要讨论后才能决定是否上诉。万某的丈夫则表示,虽然结果来得久了点,但还比较满意。

        案情回放

        2013年6月9日晚,南宁遭遇暴雨天气,在柳沙一带收废旧的中年女子万某,在路过柳沙路农贸市场和三兴花园小区大门前路口时,坠入被雨水冲开井盖的排水井后死亡。该事件当时引发了社会各界对南宁排水井“吞”人的反思,并最终促使南宁市对全市所有排水井安装防坠网。事后,南宁市城管局给予万某家属5万元人道主义救助金。但就具体赔偿,各方一直协商不下,万某家属遂将城管局和市政管理处告上青秀区法院,索赔54.8万余元。但两家单位都认为自己没责任,并把责任归咎于天气等不可抗力因素,以及万某自身原因。

        庭审焦点

        对窨井的管理

        不应仅限于事后补救

        法院认为,排水井设置在地面以下,具有隐蔽性,属于存在危险性的社会公共设施。在设置该公共设施后,管理人应对设施存在的危险进行警示并负有防止他人遭受该设施损害的义务。市政管理处作为事发排水井的管理者,对窨井的管理不应仅限于巡查发现危险的事后补救,而应履行更高的安全保障义务。不仅应对正在发生或已经发生的危险积极施救,还应在侵权事件发生之前防范来自外界、第三方的侵害,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及设置相应的危险警示标识。市政管理处完全可以在现有条件的合理范围内,通过加装防坠网或给井盖安装锁具等措施,防范和制止侵害后果的发生。城管局仅作为市政管理处的行政主管部门,不是窨井设施的直接管理人,不应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