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消费者本地网店受骗可举报 常见欺诈行为曝光

07.11.2014  20:37

  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讯(记者  孟娟娟  实习生  韦梦琪)网购的“双十一”战火这两年蔓延到了实体百货。昨日,南宁市价格监督检查分局召集全市的各大百货及超市相关负责人,召开价格政策法规提醒告诫会,要求不得出现虚假宣传、价格虚标、特价商品下架、先提价后打折等价格违法行为,消费者在本地百货的网店及在本地注册的网店,遇到价格欺诈行为都可以通过价格举报热线12358举报。

  物价部门指出,经营者采取促销价、优惠价、折扣价、特价等降价形式进行促销时,必须按照规定使用降价标签、价目表等标价方式进行明码标价,并如实标明原价、限价、降价原因和降价期间,其中降价促销合理期间一般以不超过一个月来确定,不能为无限期,常年四季打折促销是不符合规定的。

  经营者在价格促销中不使用降价标签,而使用正常价格标签(正价签)、价目表等直接标示降价后的实际销售价格的,不能标示或者宣称促销、优惠、打折、特价等降价内容和信息。同时,经营者不得使用粗俗、含糊不清的或者带有误导性的用语进行标价,例如“跳楼价”“惊爆价”“×折起”等。

  “经营者不可以先提高价格再降价促销,折后价、特价也不能等于或者高于‘原价’。”物价部门还强调,采取价外馈赠物品或者服务、送现金、返券、积分、有奖销售等形式促销时,相关商品或者服务标示的价格也不得高于“原价”。这里的原价指的是商品或服务在本次经营活动前7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前7日没有成交的以本次降价前最后一次实际成交价格作为原价。

  对此,王府井百货相关负责人提出,王府井百货商场定位是折扣店,长期以来,都是以吊牌价为原价打折销售的,该如何标价?物价部门负责人建议,该商场只能使用正价签,进行正常降价销售,而不能使用促销、优惠、折扣、特价等字眼销售商品。

  值得注意的是,经营者新店开张或者销售上市商品(又称“新品”)最初7日内不可以采取促销价、优惠价、折扣价、特价等方式进行促销,但可以采取馈赠、返券、送现金、积分、有奖销售等形式进行促销。

  网购是“双十一”血拼“主战场”,网购过程中遇到价格欺诈行为如何举报维权呢?“价格政策法规同样适用于电商,若电商是本地的,消费者在网购时遇到了价格欺诈,照样可以拨打12358价格举报投诉电话进行维权。”物价部门表示,若消费者遭遇侵权时,应该积极主动依法维权。消费者在网购时应做到尽量选择信誉度高的网络交易平台;了解网店提供的售后服务和诚信经营情况;索要网上购物凭证;收到商品后先验货后签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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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见价格欺诈行为(部分)

  1.虚构“特价

  特价商品或服务的价格等于或者高于本次经营活动前7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

  案例:某商场销售的一款服装,标示特价580元/件,经查在开展特价活动前一天实际成交价格为500元/件。

  2.低价招徕高价结算

  经营者对同一商品或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

  案例:某超市在销售北极甜虾和旺达烤鱼片时,标价分别是24元/公斤和12.9元/袋,但实际结算分别为32元/公斤和17.5元/袋。

  今年10月份,一顾客在商场购买一件衣服,原价为259元,打五折后为129.5元,但是商场多收了0.5元,以130元结账。该顾客就将商家投诉到物价部门,要求没收违法所得0.5元,退还消费者0.5元后赔偿500元,并且赔偿12538多元的交通费、资料打印费、精神损失费。

  3.馈赠物品标示不清

  经营者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价格(或价值)或者馈赠物品为伪劣商品。

  案例:某家电卖场标示三星冰箱系列,单件商品满20000元或20000元以上,赠32英寸液晶,但都未标示馈赠品的品名、数量。

  一超市售卖食用油,将一小瓶食用油捆绑在大桶食用油上销售,标示“买一送一”,这也属于标示不清,到底送的是这一小瓶食用油,还是另外一个捆绑好的一大一小两瓶食用油?

编辑:罗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