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节能减排“动真格”

25.02.2015  13:17

  市工信委表示,南宁市近日出台的《南宁市节能减排工作行政过错问责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明确规定,节能减排工作实行“一把手”责任制,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成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部门节能减排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还将实行节能减排工作问责制,对于未完成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节能减排工作职责的市成员单位将给予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问责处理等处罚。

  《办法》规定将对以下五种情形负责人进行问责:

  一是对未完成节能减排五年计划终期目标任务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形对其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给予诫勉谈话、调离岗位问责处理。

  二是对没有完成节能减排五年计划终期目标任务,影响全市完成节能减排五年计划终期目标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视情形对其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给予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问责处理。

  三是对因工作不力导致本系统、本部门节能减排工作推进滞后,影响全市完成节能减排目标的成员单位,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视情形对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给予诫勉谈话、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问责处理。

  四是在节能减排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导致重大责任事故发生,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视情形对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成员单位相关责任人给予诫勉谈话、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问责处理。

  五是对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成员单位节能减排考评工作中的瞒报谎报、伪造数据等造假行为,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视情形给予相关责任人诫勉谈话、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问责处理。

  《办法》还明确,因节能减排工作不力被诫勉谈话、调离工作岗位的责任人,取消其当年年度考核评优资格;被责令辞职或者免职的责任人,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