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解决城市“脏乱差” 修订法律来护驾

23.04.2015  22:05
      为了推动“美丽南宁·整洁畅通有序大行动”的落实,促进“美丽南宁·清洁乡村”活动深入开展,去年,南宁市人大针对南宁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对原有《南宁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通过加大治理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中的“脏乱乱”力度,强化对“美丽南宁”建设的立法支持,给城乡居民营造一个干净整洁的环境。

      2014年9月,重新修订的《南宁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南宁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待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施。该《条例》通过健全责任制度等方式对架空管线散乱、车辆乱停乱放、在公共场所散发小广告等严重影响城乡容貌卫生和交通秩序的行为作出了明确的管理规定。

      健全责任制度

      “为了从根本上解决城中村‘脏乱差’的问题,《条例》从法律的角度,补充制定了城中村的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制度。”南宁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陆沾鹏介绍。

      《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城市建成区、乡(镇)建成区以及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实行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划定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并与责任人签订责任书,明确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范围和义务。

      同时,《条例》对责任区的划定、责任人应当履行的义务等内容作了详细的规定。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对责任人的业务指导,并对其履行城乡容貌环境卫生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明确小区管理

      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南宁市内的不少新旧住宅小区同样出现“脏乱差”问题,但对于住宅小区环境卫生的管理较为薄弱,因此《条例》增加了对住宅小区的管理规定。

      《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住宅小区应当保持环境整洁卫生,不得乱扔垃圾,不得占用公共场所堆放杂物。小区内的车辆应当在划定的车位内有序停放,不得堵塞道路。不得擅自占用住宅小区内的道路、公共场地或者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摆摊设点经营。

      “小区内乱扔垃圾、车辆乱停行为由城管部门进行管理和处罚,规定乱摆卖行为由住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陆沾鹏介绍,通过明晰行政部门的具体管理职责,明确了住宅小区内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执法主体,解决了以前这方面无法可依、管理薄弱的问题。

      立足美丽南宁

      根据“大行动”实施方案的目标要求,要建立健全城市管理的长效机制,使城市文明程度和市民文明素质明显提高,城市面貌焕然一新,呈现美丽南宁新形象。

      建设美丽南宁涉及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条例》的修订正是着眼于“美丽南宁”建设而及时开展,为治理城市确立了执法标准和要求,为“大行动”的开展提供了法制保障。

      例如,《条例》对车辆停放采取按地域范围区分管理的方式,增加了在乡(镇)建成区范围内违反规定停放车辆的处罚规定。在公共场所散发小广告是严重影响容貌卫生和交通秩序的行为,《条例》增设了处罚规定。为解决道路绿化带内履泥过高、容易污染城市道路问题,《条例》增设了新(改、扩)建道路绿化带内的泥土高度应低于道路侧缘石的规定。(吴洁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