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起草《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快来提意见吧

03.03.2017  16:19

  南宁新闻网讯(记者 李慧婷 通讯员 彭威)为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进一步改善南宁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市民身体健康,南宁市环境保护局起草了《南宁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多方学习、分析总结起草《条例

  近几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南宁市机动车保有量大幅增长。据统计,从2010年至2015年,南宁市汽车保有量每年均保持15%以上的增长,年新增汽车均超过10万辆。2016年底我市含(县、区)机动车保有量为171.79万辆(其中,汽车为115.52万辆,摩托车为56.27辆),2016年新注册登记的汽车为13.43万辆,较上一年度增加13.15%,继续保持高速增长的趋势。急剧增多的机动车在为市民的交通提供极大方便的同时,机动车排气污染对南宁市环境空气质量影响也日趋严重。近年来的大气环境监测结果分析表明,在南宁市建成区,机动车排放的氮氧化物对空气中氮氧化物浓度分担率超过了80%,据研究,我市PM2.5的含量中,机动车尾气占了将近15%左右。机动车排气污染已成为南宁市主要大气污染源,已成为严重影响市民身心健康和城市空气污染的突出问题。保护和改善南宁市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建设生态市,推进南宁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必须依法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的防治。

  市人民政府曾于1998年12月30日颁布了《南宁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使南宁市防治机动车废气排放工作初步实现了规范化管理。但受当时立法条件限制,《暂行规定》的没有机动车排气检测进行监管的条文规定,没有强制实施机动车排气定期环保检验和维修制度的规定。2005年5月23日,市人民政府对《暂行规定》作了小范围的修正,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开展。但随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实施,以及南宁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深入,《暂行规定》管理措施和处罚力度不足等问题日渐突出,已不能满足南宁市当前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需要。为进一步强化南宁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有效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排放总量,改善和提高空气质量,保护人体健康,促进生态文明城市建设,结合南宁市实际,制定《南宁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明确、规范、细化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的具体措施,十分必要。

  根据2016年南宁市人大和市人民政府的立法计划安排,市人大于2016年组织相关部门完成了市内和市外《南宁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的立法调研工作,调研学习了国内先进城市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先进经验。南宁市环境保护局根据市人大和市委、政府的立法计划要求和进度,成立专门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条例》起草工作方案,并着手调研、收集相关材料和法律依据工作,学习借鉴了广州、深圳、贵阳、杭州、厦门、西宁、宁波、长春、哈尔滨等地的先进经验,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总结分析南宁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的现状,重点参考浙江省杭州市2016年8月4日发布实施的《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中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相关内容和广东省佛山市2016年5月26日发布实施的《佛山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起草了本《条例》。

  《条例》进一步明确适用范围、部门职责

  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是以机动车、车用燃料、道路交通为管理对象,以预防控制污染、环保检测、维修维护、监督与管理为主要内容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预防和治理的工作。主要从提高新车和油品的排放标准,减少新车的污染物排放总量;保障道路畅通,提高公共交通的使用率;加强在用车的尾气监管,杜绝在用车超标上路行驶等多方面减少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总量,确保城市空气质量达到国家的要求。因此,本《条例》从对“车、油、路”三个主体要素的管理控制出发,制定了以“预防与控制、检测与维护、监督管理、法律责任”为主要内容的防治体系。

  机动车为流动性污染源,在市辖各县中,高污染高排放机动车相对较多,且进出市区频繁,为了有效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全面改善城市大气环境,《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将适用范围确定为本市行政区域。同时《大气法》明确将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气污染纳入监管范围,因此,《条例》第三条第二款做出了“本条例所称机动车排气污染,包括由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向大气环境排放各种污染物所造成的污染”的特殊规定。

  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涉及机动车制造、销售、使用、进口、维修等各个环节,各个环节中又有不同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行使着监督管理职权,如何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的积极性,切实有效地做好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的监督管理工作,是《条例》要解决的重点问题。为规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行使的职责,也便于逐级监督《条例》规定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工作的落实,因此,根据《大气法》的相关规定,总结借鉴外地城市在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中的成功做法,《条例》第三条规定了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林业、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在机动车污染防治中的基本职责。并在根据各自的行政职权,在不同内容的条款中具体规定了有关部门在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方面的监督管理职责。

  市民可登陆南宁市环保局官方网站( http://www.nnhb.gov.cn/ )政民互动专栏查看《南宁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文,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email protected]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南宁市民主路45号 南宁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中心(邮编:530012)

  三、咨询电话:0771—2620595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7年3月18日。

编辑:蒋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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