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轨道交通管理条例2月实施 冒用优惠证罚5倍票款

29.01.2016  20:47

  

南宁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颁布施行新闻发布会现场

      南宁新闻网讯(记者 李琴)1月29日,记者从《南宁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颁布施行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南宁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规定佩戴标识和防止伤人护具的导盲犬可搭乘地铁,更好地保障了盲人的乘车权益。

  据了解,截至2015年底止,南宁城市轨道交通1、2、3号线已全面动工建设,4号线将于今年6月底前全线开工建设。其中,1号线东段(南湖站至南宁东站)预计于今年6月底试运营,年底全线试运营;2号线将于2017年底试运营;3号线预计于2019年试运营;4号线预计于2020年试运营;5号线计划于2017年动工建设,预计2020年底前试运营。

  由于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时间周期长,涉及面广,协调难度大,与轨道沿线及周边物业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权益息息相关,为进一步规范和强化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和运营等各方面的管理,统筹协调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过程中涉及的国家、集体、个人等各方面权利义务关系,南宁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制定出台了《条例》。《条例》分为七章共五十三条。主要内容包括:明确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明确规划和建设的规范,明确设施保护措施,明确运营管理规范和安全与应急管理措施。

  “城市轨道交通票价依法实行政府定价。票价的确定和调整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价格管理的权限和程序规定进行。”《条例》在确立运营管理体制的同时,规定了运营单位应当履行的运营服务的相关义务,规定了乘客应当遵守的安全乘车、文明乘车的相关规范,对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行安全和环境卫生的一些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并设定了处罚措施。对于市民比较关心的票价及票务管理问题,《条例》规定对乘客实行优惠票价或者免票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目前根据南宁市的有关规定,南宁市对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及军人、残疾人、老年人、1.3米以下(含1.3米)的儿童、南宁市所辖城区(开发区)、乡镇的小学、中学、中专、技校、职高学生等特殊市民给予免费乘坐轨道交通或享有优惠票价的权利;对持有南宁市市民卡的普通乘客也规定了不同程度的优惠票价。

  关于逃票方面的法律责任,《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乘客无票或者持无效票证乘车的,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按照全程票价收取票款;冒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乘车的,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处全程票价五倍的罚款;持伪造的优惠乘车证件乘车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理。

  此外,《条例》明确规定:禁止携带动物进站、乘车,但佩戴标识和防止伤人护具的导盲犬除外,更好地保障了盲人的乘车权益;规定因节假日、大型活动等原因造成城市轨道交通客流量增加,正常运力无法满足运营要求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增加运力,保障了市民节假日出行需求;规定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时段内,商场、宾馆等单位不得擅自关闭与城市轨道交通结合使用的通道、出入口,保障了轨道交通出入口的顺畅,避免安全隐患等。

  《条例》还禁止在电梯、车厢内进食等影响城市轨道交通环境卫生、妨碍他人乘车的行为,在维护乘客权利的同时也明确了乘客应履行的义务,体现权利与义务相结合,有益于形成文明出行的良好社会风气。

  热点问答

  1.《南宁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如何设定重点保护区与一般保护区?设定的必要性是什么?

  《条例》第二十一条设定了重点保护区及一般保护区,对保护区的范围进行了明确界定,并规定“在城市轨道交通重点保护区内,除必需的市政、交通、环卫、园林、国防、人防工程和对允许保留的建(构)筑物进行必要维修外,不得进行其他建设活动。

  我市轨道运营和规划的轨道交通线路多,且大多处于地下,客流量大,一旦出现直接危及轨道交通运行安全的行为,必然将引起公共安全与公共利益的重大损失,因此建立并完善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同时,通过设定重点保护区及一般保护区,进一步明确了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安全的禁止行为,加强对轨道交通设施的保护,以维护轨道交通的公共安全。

   2.《南宁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的创新点在哪里?

  一是针对轨道交通项目综合开发制定了专门条款。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内容纳入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本市国有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及运营单位在规划确定的城市轨道交通及其配套设施用地范围内进行综合开发的,可按作价出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综合开发所得的收益,专项用于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和运营。”这有助于形成轨道交通项目促进综合开发、综合开发反哺轨道交通项目的良性循环,进一步增强轨道公司的造血功能,实现轨道交通可持续发展。

  二是设置了规划控制区。《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红线中线两侧各六十米范围为规划控制区。规划控制区内的建设项目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前应当组织评估,并征求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这项规定有助进一步加强对城市轨道交通沿线用地和规划控制,减少相关工程建设给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带来的影响。

  三是对城市轨道交通规划的层次和种类、编制主体、编制程序、与其他公共交通规划的衔接要求等方面进行了规范,有利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顺利进行。

  3.《南宁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如何体现“轨道优先发展”?

  《条例》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设施保护”中有关于轨道优先发展的规定。

  当前轨道交通2号线南宁剧场站—朝阳广场站区间隧道沿线建(构)筑物密集,总共需穿越约40处建(构)筑物,且相当部分是八九十年代、采用天然地基的建筑物,《条例》第十二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使用地下空间,不受其上方土地使用权权属的影响,但是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物权。”的规定,便于轨道集团公司协调上方土地使用权权属单位,顺利推动轨道交通建设。

  再比如《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周边拟建、在建或者现有建(构)筑物需与城市轨道交通连通的,其建设单位或者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征得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同意,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需要临时占用空间和场地、迁移管廊(线)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便利并予以配合等”,都是有关轨道优先发展的规定。

   4.《南宁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有关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方面的规定有什么特别的规定?

  一是将对涉及轨道交通的部分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授予轨道运营单位,这项授权,有助于提高执法效率,及时、稳妥地处理影响轨道交通运营秩序、站场容貌管理。

  二是要求交通运输部门制定公布运营服务规范和乘客守则,规范运营单位和乘客的行为。

  三是加强安全、应急管理,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责任和主体,配备相应安全应急设施设备。

  四是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受乘客投诉。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七日内做出答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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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下载  《南宁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编辑:罗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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