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18.07.2017  23:20

桂财农〔2017〕129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水产畜牧兽医局(农委、农业局): 

  为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经费管理,提高中央、自治区动物防疫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农业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农医发〔2016〕35号)、《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43号)、《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7〕3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财政厅、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经费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   

  2017年7月13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动物防疫经费管理,提高中央、自治区动物防疫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农业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完善动物疫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农医发〔2016〕35号)、《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43号)、《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7〕3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动物防疫经费,是指中央财政强制免疫补助经费、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以下简称“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强制扑杀补助经费、农业部部门预算动物疫情监测与防治经费及自治区财政病虫害及动物疫病防控专项经费(兽医部分,下同,以下简称“自治区动物疫病防控专项经费”)。 

  第三条   建立强制免疫、强制扑杀补助病种动态调整机制,具体由自治区兽医主管部门、自治区财政部门根据农业部、财政部的规定适时作出调整。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强制免疫是指国家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行计划免疫,实行养殖场(户)强制性免疫注射的措施;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用物理、化学等方法对养殖环节因病死亡的生猪实施处理,以消灭其携带的病原体,达到无害目的的措施;动物疫病强制扑杀是指发生动物疫病时,国家对染疫动物以及周边易感动物进行扑杀、无害化处理,对扑杀动物给予补偿等强制性措施。 

  第五条  养殖环节因病死亡生猪是指因病或其他原因死亡的生猪,不包括因口蹄疫强制扑杀的生猪以及死胎、木乃伊胎和流产胎儿。 

  符合条件畜禽养殖场(户)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是指畜禽养殖场(户)自行采购强制免疫疫苗、自行实施免疫后,由中央及自治区财政补助强制免疫疫苗经费的方式;符合条件的畜禽养殖场(户)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具体补助标准以及经费申报、审核、分配、下达等相关规定由自治区兽医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财政部门制定,另文下发。 

  第六条  对未纳入国家强制免疫、强制扑杀财政支持范围的一类动物疫病、人畜(禽)共患传染病各级财政根据实际需要安排经费用于防控工作支出。自治区本级所需防控经费纳入自治区兽医主管部门的预算。 

  第七条  动物防疫补助经费由自治区财政部门会同自治区兽医主管部门共同管理,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分配和使用。 

  第八条  该项资金执行期为本办法印发之日至2020年12月31日。 

      

  第二章  经费用途及补助标准 

  第九条 动物防疫经费主要用于各项动物防疫工作任务完成,可在项目支出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统筹使用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动物防疫补助经费。 

  第十条  动物防疫经费主要用途: 

  (一)强制免疫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列入国家及自治区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疫苗集中招标采购、符合条件的畜禽养殖场(户)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补助、免疫效果评价、人员防护以及组织落实强制免疫政策、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购买动物防疫服务等工作支出。 

  (二)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支出。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对承担无害化处理实施者予以补助。 

  (三)强制扑杀补助经费:主要用于预防、控制和扑灭国家重点动物疫病过程中被强制扑杀动物的补助等方面,补助对象为依法强制扑杀动物的养殖场(户)。 

  (四)农业部部门预算动物疫情监测与防治经费:用于完成农业部下达的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任务的工作支出。 

  (五)自治区动物疫病防控专项经费:用于自治区财政承担的动物疫病免疫、无害化处理、强制扑杀、动物疫病监测、动物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及其他动物防疫需要的支出。 

  第十一条  强制免疫、无害化处理、强制扑杀补助标准: 

  (一)强制免疫补助:中央财政切块下达的强制免疫补助经费,根据全区集中招标采购强制免疫疫苗情况,以及按照自治区统计局公布的畜禽统计数量、疫苗补助标准等因素测算全区强制免疫补助规模,切块拨付自治区兽医主管部门有关直属单位和下达市、县级财政。 

  全区集中招标采购强制免疫疫苗、符合条件的畜禽养殖场(户)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补助所需经费由中央和自治区财政承担。 

  (二)无害化处理补助:中央财政按照因素法切块下达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由各地包干使用。补助标准按照农业部、财政部、自治区兽医主管部门和自治区财政部门现行规定执行。 

  (三)强制扑杀补助:根据农业部、财政部强制扑杀补助标准规定,自治区兽医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财政部门根据畜禽大小、品种等因素细化、出台具体补助标准。 

  第十二条  除中央财政补助外,强制免疫、无害化处理、强制扑杀补助经费存全缺口的,缺口部分由自治区、市、县级财政共同承担。 

  第三章  经费申报 

  第十三条  强制免疫扑杀补助经费实行年度逐级审核、申报。每年3月5日前,县级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辖区情况审核、汇总,申报中央及自治区财政补助经费,并按时报送市级兽医主管部门、财政部门。 

  每年3月10日前,市级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县级申报数据审核、汇总,并按时向自治区兽医主管部门、自治区财政部门申报中央及自治区财政补助经费。 

  每年3月15日前,自治区兽医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财政部门负责对全区申报数据审核、汇总,按规定向农业部、财政部申报中央财政补助经费。 

  年度申报时段为上一年度3月1日至当年2月28日(29日)。 

  第十四条  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实行月度、年度审核申报。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月度申报前,县级兽医主管部门应通过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补助对象全称、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数量和举报电话号码等,公示期不少于7日。 

  公示无异议的,每月15日前,县级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辖区情况审核、汇总,申报中央及自治区财政补助经费,报送市级兽医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公示有异议的,县级兽医主管部门应及时核实,并在原公示媒介公布核实结果,公布时间不少于7日。下月15日前,县级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将已核实应申报的中央及自治区财政补助经费报送市级兽医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 

  每月20日前,市级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县级申报数据审核、汇总,申报中央及自治区财政补助经费,并报自治区兽医主管部门、自治区财政部门审核。 

  根据中央财政下达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的情况,自治区兽医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财政部门分次核定市、县级财政发放中央、自治区财政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核定时间由自治区兽医主管部门商自治区财政部门决定。 

  第十五条  自治区动物疫病防控专项经费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及自治区兽医主管部门年度部门预算规模安排。按照自治区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经费使用方向和要求,自治区兽医主管部门有关直属单位及市、县级兽医主管部门按规定申报自治区动物疫病防控专项经费。 

      

  第四章  经费分配和下达 

  第十六条  中央财政强制免疫补助经费下达后,自治区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全区集中招标采购强制免疫疫苗情况、自治区统计局公布的畜禽统计数量、疫苗补助标准、年度工作任务(任务清单)或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等因素测算全区强制免疫补助经费,向自治区财政部门提出经费分配方案建议。自治区财政部门对自治区兽医主管部门的经费分配方案审核后,拨付自治区兽医主管部门有关直属单位和切块下达市、县级财政包干使用。 

  第十七条  中央财政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下达后,自治区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各地生猪饲养量、合理的生猪病死率、养殖环节病死猪实际处理率、年度工作任务(任务清单)或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等因素,向自治区财政部门提出中央财政补助经费分配方案。自治区财政部门对自治区兽医主管部门的经费分配方案审核后,切块下达市、县级财政包干使用。 

  第十八条  中央财政强制扑杀补助经费下达后,自治区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各地申报强制扑杀畜禽情况,向自治区财政部门提出经费分配方案建议。自治区财政部门对自治区兽医主管部门的经费分配方案审核后,下达市、县级财政。 

  第十九条  农业部以政府购买服务形式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合同,项目实施单位按照合同购买的内容和要求制定方案并报农业部。农业部下达动物疫情监测与防治经费后,项目实施单位按照合同和实施方案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自治区动物疫病防控专项经费按照自治区部门预算有关程序下达,项目实施单位按照自治区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报备或报批,并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已向有关部门报备或经有关部门批复的动物防疫经费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单位不能擅自更改项目实施方案。 

  第二十二条  市、县级财政部门接到中央、自治区动物防疫经费后,应及时告知同级兽医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市、县级兽医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强制免疫、无害化处理及强制扑杀补助经费使用、分配方案建议。同级财政部门对兽医主管部门的经费使用、分配方案审核后,发放实施强制免疫村级动物防疫员劳务补助、实行“先打后补”养殖场(户)强制免疫补助、无害化处理补助及畜禽强制扑杀补助。 

  第二十四条  发放村级动物防疫员实施强制免疫劳务补助、实行“先打后补”养殖场(户)强制免疫补助、无害化处理补助及强制扑杀补助前,市、县级兽医主管部门通过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公示无异议的,方可发放。 

  (一)发放村级动物防疫员实施强制免疫劳务补助公示内容包括:补助村级动物防疫员姓名、负责强制免疫区域、补助金额、举报电话号码等。 

  (二)发放实行“先打后补”养殖场(户)强制免疫补助公示内容包括:养殖场(户)全称、饲养畜禽种类、畜禽饲养量、畜禽出栏量、采购强制免疫疫苗生产企业、疫苗品种、疫苗数量、强制免疫畜禽数量、补助金额和举报电话号码等。 

  (三)发放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公示内容包括:补助对象全称、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数量、补助标准、补助金额和举报电话号码等。 

  (四)发放强制扑杀补助经费公示内容包括:补助养殖场(户)全称、强制扑杀畜禽类别、扑杀畜禽数量、补助标准、补助金额和举报电话号码等。 

  第二十五条  对发放补助经费公示存在异议的,市级或县级兽医主管部门应及时核实,并在原公示发放补助经费内容的媒介公布核实结果,公布核实结果不少于7日。 

  第二十六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实施强制免疫劳务补助、实行“先打后补”养殖场(户)强制免疫补助、无害化处理补助及畜禽强制扑杀补助经费不得以现金方式发放,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通过银行转账、“一卡通”、“一折通”方式发放。 

  第二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应加强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的预算执行管理,提高预算执行的及时性与有效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预算执行管理工作将作为重要因素与下一年度资金分配挂钩。结转结余的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按照财政部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动物防疫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动物防疫无关的支出,不得支付在职在编人员在工作职责范围内劳务费用,不得擅自改变经费支出用途。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九条  动物防疫经费纳入预算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动物防疫经费绩效管理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动物防疫经费绩效管理: 

  (一)自治区财政部门负责中央及自治区财政动物防疫经费绩效的总体管理工作;审核自治区兽医主管部门设定的绩效目标;批复自治区兽医主管部门项目绩效目标并督促落实;组织开展绩效目标跟踪监控及绩效再评价工作;提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建议;指导下级财政部门开展绩效管理工作。 

  (二)自治区兽医主管部门负责中央及自治区财政、农业部部门预算的动物防疫经费绩效目标具体管理工作;设定绩效目标和审核、批复附属单位绩效目标;跟踪监控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开展预算绩效评价工作;按规定对预算绩效结果进行应用;指导下级兽医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开展绩效管理相关工作。 

  (三)市、县级财政部门、兽医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应按照自治区财政部门、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经费绩效管理的要求,制定具体绩效管理方案并严格执行。 

  第三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做好绩效目标的设定、审核、批复等工作,加强动物防疫经费分配、下达、发放、使用过程中的绩效目标跟踪监控,重点监控动物防疫经费支出运行是否符合既定绩效目标。与既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第三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开展动物防疫经费绩效评价工作,规范绩效评价过程,强化评价结果应用。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三十三条  自治区兽医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年度工作重点,会同自治区财政部门提出年度该项资金支持方向和重点以及专项资金使用目标,对各市、县(市、区)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审查相关主体申报材料的合规性、完整性和真实性,并负责对获得该项资金支持主体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财政部门对同级兽医主管部门报送的资金分配方案和相关主体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负责拨付、发放资金,对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及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各专项资金的申报和使用主体,对申报资料的有效性、真实性以及项目实施、专项资金使用等负责。 

  第三十六条  按照“谁主管、谁公开”的原则,自治区兽医主管部门应将资金申报情况和资金分配方案等通过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县级兽医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次年1月15日前向市级兽医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实施总结;市级兽医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次年1月20日前向自治区兽医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报送全市项目实施总结。总结内容包括政策落实、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存在问题及有关建议等方面。 

  第三十八条  动物防疫经费管理、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单位内部控制,防范资金风险。对符合政府采购的项目,有关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规定实施政府采购,并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管理办法》(桂财采〔2015〕22号)的规定组织政府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 

  第三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兽医主管部门应加强动物防疫经费管理各个环节的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以下环节: 

  (一)有关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建立、执行、经费支出用途和支出进度等情况。 

  (二)经费申报、分配、下达、发放等环节过程管控以及经费申报、下达、发放档案建立、保管等情况。 

  第四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兽医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对审计部门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整改。 

  第四十一条  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相关项目实施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该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核、分配及下达等工作中,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资金、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资金等行为的,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农〔2005〕163号)和《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牲畜口蹄疫防治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农〔2002〕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