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梧县宣判一起污染环境案 两名被告人非法排放酚水获刑

09.06.2015  13:05

  6月5日,是我国新环保法颁布实施后的首个“世界环境保护日”。当天,梧州市苍梧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灿青、覃松奇涉嫌污染环境罪一案进行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李灿青有期徒刑一年,判处被告人覃松奇有期徒刑八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12月期间,被告人李灿青伪造其受广州光义化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委托收集、储存和运输危险废物的相关资质材料,伙同被告人覃松奇驾驶湘B83489油罐车从一不锈钢厂收集酚水6车(共计重量242.58吨)后,将其中4车酚水非法排放到苍梧县旺甫镇山心界顶处旧207国道的两侧,将另外两车酚水非法排放到广东省德庆县顺德龙江产业转移工业区内的工地处。排放于苍梧县旺甫镇山心界顶的酚水顺山势而下,致使苍梧县旺甫镇山心村龙邻冲水源、土壤等被严重污染。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灿青、覃松奇违反国家防治环境污染管理法规,明知其收集、运输的工业废渣液是危险物质仍予以违法倾倒,严重污染环境,构成污染环境罪。本案属于二人过失犯罪,应当按照两被告人所犯的罪分别处罚,其中被告人覃松奇是被告人李灿青雇请的工人,其犯罪行为应负的刑事责任相对较小。两被告人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因此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两被告均当庭表示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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