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孕后方知男友早为他人丈夫 起诉却被法院驳回

09.06.2016  15:53

  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讯(记者周志英 通讯员郑珍芳)相恋一年,未婚怀孕,却发现男友竟是有妇之夫。这一切变故,让30岁的小琳(化名)又气又悔。孩子出生后,她顶着单身妈妈的压力,一纸状书将昔日男友告上法庭,索赔名誉、人格伤害补偿50000元。昨日,西乡塘区法院审结此案,驳回小琳全部诉讼请求。看似受害者的她,因为缺乏法律支撑,输掉了这场官司。

  现年30岁的小琳6年前经人介绍认识男子黄某,两人于2012年初成为恋人。黄某在外地工作,小琳在南宁,每周末两人才相会。2012年9月,小琳发现自己怀孕了,将喜讯告知男友,后者却以工作未稳定为由,强烈要求小琳将孩子打掉,并开始刻意冷落和躲避。

  这一反差让小琳难以接受,她执意要生下腹中的孩子,此时,黄某才向她吐露真相——自己早已经结婚生子。2013年5月小琳产下一女后,黄某拒绝相认,更没有给过一分钱。  因辞掉了工作,小琳母女俩的日常开销成了问题,小琳要求黄某弥补对自己的伤害,但遭到拒绝。协商无果,她一纸状书,将黄某告上法庭,请求判令黄某赔偿给自己人格、名誉造成的伤害50000元。

  对此,黄某不以为然,辩称其与小琳之间不存在恋爱关系。一直以普通朋友关系相处,自己没有故意隐瞒已婚的事实。两人曾发生过关系,但不等于双方存在恋爱关系。黄某认为,他和小琳私下发生关系不构成侵权行为,无须承担法律责任。另外,小琳怀孕生子是在他强烈反对的情况下的单方行为,且法律并未将生育行为视为某种民事权益进行保护,由此造成的后果,小琳自负。

  该案经过两次公开审理,于日前审结。法院驳回原告小琳的全部诉讼请求,小琳须承担500元的诉讼费用。

   ■老友说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主张被告隐瞒其已婚的身份,采取欺骗的方式与原告交往并导致原告怀孕,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但从原、被告之间的关系来看,首先,原告并未举证证实被告存在隐瞒已经结婚的事实,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法院对原告主张被告故意隐瞒结婚的事实不予采信。其次,即使被告存在隐瞒婚姻状况,但其并未采取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原告的名誉和人格尊严,并不符合侵害名誉权的构成要件。再次,原告与被告自愿发生男女关系,实际上原、被告双方的行为均属于社会道德评价的范畴,不应由法律进行调整。故原告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编辑:韦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