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出台反家暴告诫制度 部门联动对家暴说“不”

03.03.2017  16:19

  面对家庭暴力,今年南宁市将利用反家暴告诫制度这把利剑。昨日,记者从市妇联了解到,今年由南宁市政法委牵头公检法司、妇联教育卫生等11个部门签署的《南宁市实施家庭暴力告诫制度的指导意见》出台实施,11个部门形成联动机制反对家暴,以前发生过家庭暴力施暴行为或者家暴一旦发生都将遭到制止。

  什么是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家庭暴力告诫制度是公安机关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轻微家庭暴力行为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家庭暴力行为,为督促加害人改正违法行为而做出的一种书面行政指导行为。

  公安机关在接到家庭暴力报警求助后,将立即出警制止家暴,固定家暴证据,协助送医,并根据相关事实、证据等,自报警之日起5日内向加害人送达《家庭暴力告诫书》。这个告诫书要记录加害人的身份问题以及实施家庭暴力的实施陈诉和不得再实施家庭暴力的警告。

  《家庭暴力告诫书》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案件认定家庭暴力事实的证据;人民法院审理家庭暴力人身伤害刑事案件,在该刑事案件发生之前公安机关曾对加害人进行过告诫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处理该刑事案件的酌定情节。

  家暴告诫制度,加强对家庭暴力的靠前干预,解决当前防治家庭暴力手段单一、被动和滞后等问题,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再添一把利器。

  可做出告诫的家庭暴力行为有三种情形:一是情节特别轻微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家庭暴力行为;二是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后果、经公安机关调解处理,并取得受害人谅解,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等不宜直接做出行政处罚的家庭暴力行为;三是对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孕产期妇女、哺乳期妇女、罹患重病或正在患病治疗的家庭成员实施的家庭暴力行为。社区民警和村(社区)居委会在收到抄送的告诫书后,30日内对当事人进行回访和提供帮助,公安机关对再次施暴者从重处罚。

   【案情实录】不提离婚诉讼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吗?

  谢某称其丈夫刘某脾气暴躁,与她缺乏沟通,有较严重的大男子主义,且很少理会对家务事及小孩的教养,并在怀孕和哺乳期间两次遭到丈夫的家暴。

  刘某则反映谢某自身的沟通方式欠妥,说话较无分寸,经常无端猜疑刘某在外有其他异性对象。刘某对此极其厌烦和不满,控制不住情绪两次动手打了谢某。谢某到当地法院申请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

  家事法庭主审法官通过询问,了解到谢某的真正诉求并不是离婚,贸然签发保护令只会加剧双方的矛盾。

  调解思路: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但是却一直用不正确的相处模式去伤害彼此,沟通的不畅更是让矛盾进一步加深。但刘某实施家暴的行为已经触犯法律,必须及时制止,且在心理疏导过程中,发现谢某有产后抑郁的倾向,建议刘某带谢某接受专业的心理治疗。通过工作人员对双方的劝说、开导,两人承诺以后共同努力、好好生活。

  律师说法:当事人受到家暴时或面临家暴时,都可以在不提离婚诉讼的前提下,单独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受理申请后,72小时内作出裁定,情况紧急的,24小时内作出裁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期不超过6个月。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情实录】保证书是否可以作为家暴证据?

  “请问是市妇联吗?我想来写一份保证书。”南宁市妇联接到了一名自称打了妻子的男子的电话。在电话中,该男子称由于自己脾气暴躁,把妻子打跑了,他多次电话道歉悔改,但妻子就是不愿意原谅他。为了求得爱人的原谅,该男子专程来到市妇联权益部写了一份保证书,承诺以后绝对不再打人。

  事后,市妇联联系上其爱人,得知该男子有多次暴力行为,每次施暴后又跪地又保证,导致爱人不再相信他。

  此外,市妇联了解到,该男子从小耳濡目染父亲对母亲进行殴打。妻子语言表达能力强,每次争吵,该男子都呈下风,于是便用拳头制止争吵。

  调解思路:男子主动打电话到市妇联写保证书,说明该男子意识到自己行为上的错误,有主动改错的想法并付诸行动。男子之所以有家暴行为和他的原生家庭(父亲殴打母亲)有关。建议男子和他爱人一起接受专业的心理辅导,通过专业人士的指导,让双方认识到自身相处方式的不足,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消除误解,杜绝使用暴力。

  律师说法:家庭或者共同生活成员遭遇家暴后,第一件事要报警,阻止人身伤害继续发生,并搜集证据。同时,受暴人要求公安部门向施暴人出具告诫书,以有效遏制家庭暴力的发生,家庭暴力告诫书可以成为人民法院审判家庭暴力案的证据。

  【案情实录】家暴实施者是否可以得到孩子抚养权?

  许某和陈某于2004年4月登记结婚,育有一子二女,婚后双方互不信任,经常吵骂,且丈夫许某经常对妻子陈某进行家暴,以至于两人长期分居。陈某长期离家,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陈某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双方离婚,由陈某抚养小女儿。但许某不同意离婚,如果离婚,要求三个孩子都归许某抚养。最后,法院根据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将三个孩子的抚养权判给了许某。

  调解思路:法官耐心地做陈某和许某双方家属的工作,并将调解意见及分歧及时进行沟通交流。以最利于三个孩子健康成长为原则,最终达成了陈某和许某协议离婚,三个孩子由陈某抚养,许某支付三个孩子的抚养费。

  法官说法: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立案大厅轮坐班

  庭长值班获点赞

  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讯(记者 周志英 实习生 金玥明 通讯员 罗梦妮)庭长轮流坐班,在立案大厅接待当事人,接地气的“庭长值班制”受到群众点赞。昨日,记者从西乡塘区法院了解到,自3月1日起,该院开始实行庭长值班制度,此举打破过去法院业务庭庭长门难进、脸难看的籓篱,对法院收集意见,广纳民意有着积极意义。

  所谓“庭长值班制”,即由法院各庭庭长在工作日轮流到诉讼服务大厅值班,直接与前来办理立案的当事人面对面交流,为他们进行法律问询答疑和意见建议收集。日前,西乡塘区法院主动创新,进行值班制度改革,自3月1日起正式实行“庭长值班制”。

  3月1日,该院迎来首个“庭长值班日”,第一位到诉讼服务大厅导诉台当班的庭长是该院立案庭庭长黄丽荣。当日上午,黄丽荣在值班岗坐下没多久,便有一名当事人前来咨询。经了解,这名当事人是一座房屋的继承人,被继承人身故后,生前遗留的房屋一直都没有分割,现该当事人想通过来法院起诉方式分割被继承人的遗产,但不清楚自己准备的证据是否齐全以及应该如何书写起诉状。黄丽荣了解情况后,从起诉状需记明事项、需要准备的证明材料、所提供的证据是否规范等方面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指导。“第一次来法院起诉,既不了解法院的法律程序,也不清楚自己的证据是否充足,听法官这么一说我就明白多了。”这名当事人听完黄丽荣详细的解答后,心中的疑惑清晰了许多。

  “这种面对面的交流方式,可以快速解答群众疑惑,也有利收集意见,广纳民意。”黄丽荣经历了首个“庭长值班日”后,着实体会到新值班制度带来的改变和效果。

  记者了解到,在庭长值班时,对于群众合理诉求,能够当场解决的即时给予解决,不能当场给予解决的,做好登记后分流到主管案件的庭室解决,并明确告知解决的期限、答复人及联系电话。为方便监督,法院还在诉讼服务中心显著位置公布了值班的庭长姓名和职务。西乡塘区法院通过这些举措,旨在更快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把司法为民真正落到实处。

编辑:石笑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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