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发布了春节期间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11类场所

07.02.2016  11:14

  南宁新闻网-南宁日报讯(记者劳艳燕)今天是除夕,对不少市民来说,点几个炮仗,放几束烟花就是过节的习俗之一。昨日,南宁发布了2016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通告,明确了可以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以及禁止烟花爆竹燃放的11类场所。

  据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11类场所为: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档案馆;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油库、停车场等禁火区及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水、电、气供应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党政机关办公室、医疗机构、学校教学区、敬老院等单位;风景名胜区、公园、林地等;军事设施保护区;城市广场、集贸市场、步行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室内及公共走廊、电梯等;城市主次干道、桥梁、隧道、地下管道、地下人行道、防空洞等;市、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委员会等场所。

  同时,南宁绕城高速公路三岸、二塘、西津、石埠北、石埠南、沙井、高岭、玉洞、良庆南、蒲庙等出入口组成的环道以内,以及邕宁区蒲庙镇、青秀区仙葫片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以下简称限制燃放区)。在限制燃放区内,下列时间准许燃放烟花爆竹: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农历正月初二至初七以及正月十五每日7时至24时。

  公安部门提醒,如若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区域和时间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和存放烟花爆竹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灾事故、或致人伤残、或造成财物损失的,将从严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编辑:陈丽婕  作者:劳艳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