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广西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03.11.2016  23:09

              日前,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广西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每年对各市人民政府和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的自治区有关部门进行评议考核。

              《办法》指出,考核工作要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客观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分明、注重实效的原则。对各市人民政府的考核主要从食品安全工作措施落实情况和食品安全状况两个方面,对食品安全组织领导、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保障水平等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评议考核。对自治区有关部门的考核主要从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情况和对自治区人民政府年度食品安全工作安排落实情况两个方面进行评议考核。

              《办法》规定,考核分实地检查、自查评分、部门评审和综合评议四个步骤,最终形成考核报告,考核结果分A、B、C三个等级,报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审定后,通报各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有关部门。

              《办法》明确,考核等级为C级的6种情形:一是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二是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三是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四是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五是对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评定广西考核等级为C级负有主要责任;六是经查实因履职不到位,对市考核等级为C级负有直接责任。

              《办法》规定,对考核结果为A级的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有关部门,由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予以通报表扬。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考核结果为C级的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有关部门负责人将被约谈,被约谈的政府和部门有关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当年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考核结果交由自治区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以及实行奖惩的重要参考,评议考核中发现需要问责的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办法》明确,考核工作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统筹协调,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共同参与和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