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财政厅印发财政厅行政复议工作规则和行政诉讼工作规则

25.11.2015  18:04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适应新时期财政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要求,近日,自治区财政厅印发了《自治区财政厅行政复议工作规则》和《自治区财政厅行政诉讼工作规则》。 

  《自治区财政厅行政复议工作规则》按照《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同时参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财政厅近年来行政复议工作的实际,对行政复议的受理、审理、听证、调解、决定、执行以及被申请答复等办理流程进一步细化,便于实际操作。 

  《自治区财政厅行政诉讼工作规则》则是围绕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以及财政厅近年行政应诉的实际情况,对本厅行政诉讼工作作了详细规定。一是将诉讼分为应诉和起诉两大块细化办理流程,包括诉讼承办处室的确定、答辩、出庭、执行等。二是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则》有关规定,对本厅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作了规定。本厅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范围主要是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有可能调解结案或者涉及行政赔偿数额较大的;本厅上诉或者申请再审的;本厅负责人认为应当出庭应诉的其他案件。 

  《自治区财政厅行政复议工作规则》和《自治区财政厅行政诉讼工作规则》在细化操作流程的同时,还明确了本厅各处室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办理中的责任,理顺关系,进一步提高我厅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办理质量和效率。 

 

 

  报送单位:法规税政处(行政审批办公室) 编辑:卢清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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