右江区检察院开展社会危险性审查工作获点赞

16.05.2016  10:35

  广西检察网5月13日讯(通讯员 潘东阳  张馨月)“我家的经济来源就靠我一人,如果你们没有认真、负责任的对我的案件进行审查评定,我受到刑事处罚,那我家人真的是无米下锅了,我要为你们严谨的工作态度点赞!!”这是右江区检察院对一起交通肇事案件开展“社会危险性”审查后做出不批捕决定的当事人陈某的感激之言。 

  陈某涉嫌交通肇事一案,鉴于陈某是家里的经济支柱,且在案件报捕之前,陈的家人已全部完成赔偿工作,并取得被害人的书面谅解,该院根据社会危险性证明与审查的要求,依法对他作出了不批准逮捕决定。 

  据悉,右江区检察院为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通知精神,该院根据刑诉法第79条对逮捕案件社会危险性条件的新规定,不断转变执法观念,积极探索建立“社会危险性”证明机制。一是细化社会危险性条件证明制度。针对检察机关在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审查与适用中的突出问题,积极与公安机关协商,对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的证据收集移送、审查认定等做出了规定,明确提供“社会危险性”证据时应当证明的内容及需要收集的证据材料。二是拓展审查重点,严把证据关口。加强对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证据审查,对于无证据证明存在社会危险的犯罪嫌疑人不予批捕。三是加强后续跟踪,监控案件变化。对于捕后社会危险性已消失的轻刑案件,及时启动捕后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提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四是及时总结分析,落实应对措施。在收集审查判断是否具备“社会危险性”方面,发现有集中性、典型性疑难问题,及时落实专人开展专题调研,为进一步做好审查逮捕工作打好基础。 

  今年以来,该院共受理审查逮捕案件160件199人,经开展“社会危险性”审查,对涉嫌犯罪但无社会危险性的决定不批捕33人,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32名犯罪嫌疑人建议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作者单位:右江区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