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款纠纷 货车司机前往提货 乱签名被追讨货款

04.01.2016  11:01

  案发地:横县

  (阿勇受老板委托,前往厂家领货。在提货清单上,阿勇大笔一挥签下大名,不料给自己惹来麻烦。厂家因收不回货款,阿勇成了“替罪羔羊”,被起诉至法院。)

  阿勇是一名货车司机。这段时间,他很头疼,因为乱签字,惹来了一宗纠纷。一家水泥公司起诉阿勇,要求其支付水泥货款7560元。阿勇很纳闷,自己并没有购买水泥,谈何拖欠?

  水泥公司说,阿勇曾在2014年6月12日、6月14日前往该公司提货。公司向阿勇开具了提货单,并在其自制账本上记载了日期、车号及结算金额,并注明有“”字。阿勇当时在上述内容上签名,并拿着提货单去提货。之后,阿勇一直没有给货款。

  阿勇在法庭上喊冤,称自己只是一名司机,当时有老板找到他,要其去提货。他是奉命行事,买主并非自己。阿勇认为,当时是水泥公司要求自己签名,他不应该支付货款。

  日前,横县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法院审理认为,水泥公司与阿勇之间,虽然没有签订买卖合同,但从双方之间的交易来看,水泥公司先向阿勇开具“提货单”,由阿勇自行开车到指定地点提货,双方实际已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阿勇虽称其只是承运人,并非买主,但其没有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不予采信。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账本上已注明清楚购水泥的日期、吨数、价款及“”,阿勇应清楚签字后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故法院对阿勇的辩解理由不予认可,阿勇应支付水泥款7560元。

  法眼观察:

  现实生活中,由于没有书面合同,买方只能向签名的人追讨货款。如果签名的人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不是买方,则需承担付款义务。因此,在现实的交易中,签字须谨慎。

  (法眼三人组  记者    梁侦  蒋爱云    梁静  特别鸣谢  通讯员    赵福金    覃榆翔    樊雪萍  陈桂恩    罗颖新    苏    彩 本文涉案人物均为化名)

编辑:梁丽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