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车司机私自将车内柴油出售获利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22.12.2014  17:07

货车司机私自将车内柴油 出售获利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简要案情: 2012年5、6月份期间,某混凝土公司司机黄某,在驾驶运输车途经指定的工地路段,先后十余次私自绕道至附近的补胎店,将车内柴油抽出,以170元-180元一桶(每桶25升)的价格卖给补胎店老板石某,从中获利,经过核算,被盗柴油共875升,价值人民币6466.25元。公安机关以其涉嫌职务侵占罪提请批准逮捕。

分歧意见

对于司机黄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嫌疑人黄忠的行为涉嫌职务侵占罪。理由是:犯罪嫌疑人系公司运输司机,对驾驶车辆负有保管、管理的职责,该职责也及于车内的物品。其利用工作中司机的身份便利,在为公司运输混凝土途中,秘密窃取公司车中柴油,系利用了其特殊身份司机负有保管、管理车辆及其车中柴油的职务之便,将公司财物据为己有,因此构成职务侵占罪。

另一种意见认为:嫌疑人黄忠的行为涉嫌盗窃罪。理由是嫌疑人黄忠虽然利用职务便利,但是他只是负责运输货物,对柴油等物没有保管、支配职责要求,只是简单利用工作上便于接触柴油便利秘密窃取柴油,符合盗窃罪构成要件。

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职务侵占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务且数额较大的行为。而盗窃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由此可见:

(一)职务侵占和盗窃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同之处在于职务侵占必须是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

1、何为职务?对“职务”内涵的理解,不能简单将“职务”与“职权”划等号,将“利用职务的便利”限制性的解释为“利用职权的便利”;也不能把“职务”宽泛的理解为“利用工作条件的便利”。就“职务”外延来说,一般认为包括主管、管理、经手单位财物这几种情形。“主管”和“管理”都要求行为人对单位财物有调配和处置的权力;“经手”是指行为人虽不负有管理、处置单位财物的职责,但因工作需要,单位财物一度由其经手,行为人对单位财物具有临时的实际控制。因此,利用职务之便既包括利用职权便利也包括利用劳务活动的便利。

  2、“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包括:①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经手、决定或处理以及经办一定事项等权力;②依靠、凭借自己的权力去指挥、影响下属或利用其它人员的与职务、岗位有关的权限;③依靠、凭借权限、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员,或者利用对己有所求人员的权限,如单位领导利用调拨、处置单位财产的权力;出纳利用经手、管理钱财的权利;一般职工利用单位暂将财物交给自己使用、保管的权利等。至于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仅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如熟悉环境、容易混入现场、易接近目标等,即使取得了财物,也不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当以他罪如盗窃罪论处。”【1】

(二)利用职务之便的范围应当包括职权范围内主管、管理、支配的财物的权力以及履行职责所经手财物的权利。 职务侵占是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占实际掌管的本单位财物。盗窃罪则是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获取他人财物。因此,取得财物的手段是基于职务之便还是工作之便,是区分的又一关键。如果职务行为赋予其经手某封缄物的权利,该权利是否及于封缄物内的物品?在这里需要阐明一个观点,有助于进一步分析涉案黄某的行为。对于行为人受他人委托占有某种封缄的包装物时,是否同时占有封缄物的内容?目前理论界有三种观点:

1、区别说认为,封缄物整体由受托人占有,但内容物为委托人占有。受托人不法取得封缄物整体的,成立侵占罪;取出其中内容物的,成立盗窃罪;

2、修正区别说认为,封缄物整体由受托人占有,但内容物由受托人与委托人共同占有。因此,受托人不法取得封缄物整体的,成立侵占罪;不法取得内容物的,成立盗窃罪与侵占罪的竞合,以盗窃罪论处;

3、非区别说认为,封缄物整体与其中的内容物没有区别,性质相同。

张明楷教授认为“区别说表面上看有自相矛盾之嫌,即不法取得内容物的成立较重的盗窃罪,而不法取得封缄物整体反而成立较轻的侵占罪。但事实上并非绝对如此。因为即使受托人不法取得了封缄物整体,但只要不能认定受托人已经占有了其中的内容物,被害人对内容物的占有就没有收到侵害;如果不法取得封缄物的整体,并能够认定受托人因为打开封缄物、出卖封缄物整体等行为而不法占有了内容物,当然应认定为盗窃。”【2】(参见法律出版社张明楷教授所著《刑法学》第三版P726)。结合,我国《刑法》第253条关于邮政工作人员窃取邮件中的财物以盗窃罪论处的规定,以及张明楷教授的观点,笔者也认同第一种观点,认为受托人对封缄物里面的内容物不具有合法占有的前提。由此可以得出,除非有特别的解释说明,职务范围内的权利并不及于封缄物内的物品。

(三)本案黄某基于司机的职务有经手车辆的权利,但是该权利并不及于车内柴油。 该公司聘用合同中明确写明:司机的职责是负责运送混凝土,黄某作为司机,基于这项职责合法的占有并使用公司车辆,但是其对车内柴油是否有管理、处分的权力以及经手的权利?笔者认为 该岗位没有要求司机在运送货物外履行保管车辆、加油等更多的职责,因此不存在他基于司机的职务对车内柴油享有的权利。

首先, 本案中黄某的职务是一名司机,一方面作为普通司机,其不同于管理和主管人员,没有主管、管理、处分车辆的权力。另一方面,黄某作为公司聘用的工作人员,其职责是运送混凝土,有经手运输货车的权利。而车与车内柴油可以看作是封缄物与封缄物内物品,比照刚才封缄物的理论,笔者认为其职务赋予的经手车辆的权利并不及于车内的柴油。

其次, 司机运送货物有明确的目的地,有固定的路线,可以看出司机在工作中对所驾驶的车辆的控制和支配非常有限,司机在工作中没有任何职权,只是履行劳务行为。

第三, 车内柴油是统一在公司院内的指定地点、由公司员工加油,司机不直接经手柴油,只能在运送途中消耗柴油。由此可见,虽然车和油看似是一个整体,但是油是在车内,司机基于职务经手车辆,但是没有额外更多的权利经手车内的柴油。

综上所述,本案中司机对车内柴油的处分,并不是基于本人的职权或是地位,而是利用了工作易于接近目标的便利,其在工作中秘密将车内柴油抽出获利的行为,更符合盗窃罪的主客观特征,应认定为盗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