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内涵式发展初探

19.12.2014  18:12

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内涵式发展初探

——论警察意识在司法警察队伍建设中的价值作用及其培养途径

 

摘  要:警察意识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素质的重要构成,是引导司法警察行为的基础。本文将培养警察意识的重要性及具体途径与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方向相结合,从意识维度探究其对促进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内涵式发展的积极意义。

关键词:司法警察   警察意识   内涵式发展

 

近年来,人民法院面临“诉讼爆炸”已是不争的事实。作为法院重要组成部分的司法警察队伍,由于普遍存在警力不足、人员老化、结构断层等问题,面对公共安全事件频发、不稳定因素增多的安保形势,挑战和压力与日俱增。“在当前时代背景和社会环境之下,侧重劳动力质量的提高、扭转物质资本投资主导地位,已经成为行政和司法体制改革的方向。”[①]司法警察队伍建设也应当从早期的组队伍、建机构、搭架子、配人员等外延式扩张发展模式转向以挖掘潜能、提升素质、强化管理、提高效能等为主要内容的内涵式发展道路。要转变,就要除旧念、布新观,培养司法警察的警察意识,增强其职业尊荣感、认同感和责任感,夯实改革的思想基础,才能进一步深挖队伍潜能,提升司法警察的个人素质,向素质要警力,以警力促发展。

一、警察意识的涵义及其现实意义

“‘警察意识’是一种职业意识,是警察个体根据社会需求和自我认知水平对警察职业所做出的价值判断和职业评价,它直接反映了警察个体对警察职业的信念和态度,体现了警察个体对警察职业的取舍、理想等主观偏好。”[②]在警察素质的构成中,警察意识作为思想政治素质的核心居于首要位置,其作用在于:一是对警察行为具有导向和定向作用。就司法警察队伍而言,警察意识通常表现为整个集体的思想、经验、传统和作风;就司法警察个体来说,警察意识往往以信仰、观念、作风、经验、知识等形式,对其具体职务行为产生决定性的影响。二是对警察行为进行“软控制”。“警察意识不像法律、制度那样拥有外在强制性,而是通过内在的压力机制实现自我控制。在法律、制度触及的范围之外,警察意识能发挥监督控制作用,相当于‘内心的法’的作用。”[③]

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大到方向的确定、路径的选择,小到政策的落实、职务的履行,都是千千万万个具体警察行为的有机组成,警察意识则据此发挥导向作用。在当前和今后很长一段时期,要解决人、财、物力紧缺的问题不可能一步登天,司法体制改革也不可能一蹴而就。只有通过充分激发警察意识的能动作用,自上而下统一思想,形成合力,共同应对各种困难,不断提升队伍的向心力、战斗力、爆发力和创新力,才能保持正确的运转方向,实现司法警察队伍的内涵式发展。可见,在全警中开展思想教育,培养警察意识具有重要意义。

二、警察意识在司法警察队伍及其个体中缺失的现状

近年来,各级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已逐步走上规范化的轨道,涌现出大量的先进事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然而在相同的环境和条件下,部分司法警察对其工作缺乏认同感和使命感,警察意识不断淡化,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㈠存在官本位思想,自卑心理较为突出。 职业本不分高低贵贱,但部分司法警察存在“官本位”思想,以官职来评判人生价值的大小,以官为本、以权为纲,认为司法警察在法院甚至整个社会上地位较低、权力较小,无法由衷地认同自己的身份。

㈡价值功利导向明显,工作积极性不高。 在价值功利导向日愈明显的社会转型期,人们把理想追求和现实功利结合起来,更加注重金钱的价值、感官的享受。在这样的大环境下,不高的薪资待遇使部分司法警察丧失工作的热情。

㈢良性竞争机制欠缺,平庸主义蔓延。 由于竞争机制不够完善、上升空间有限等原因,一些长期得不到重用的司法警察工作毫无激情、敷衍了事、互相推诿、得过且过。

㈣工作、考核任务繁重,退缩心理滋生。 随着司法警察工作强度、工作密度、体能考核要求、职业安全风险的不断增加,越来越多的司法警察感觉无法胜任本职工作或者不愿吃苦受累,产生转岗或转行的念头。

三、强化警察意识的具体途径

警察意识的建立和强化是一个系统性的工程,主要有以下途径: 

㈠构建更加科学的警察意识培养体系。 一是明确责任主体,各级法院警队政委、教导员和政工部门要积极承担教育主体的职责,把培养警察意识作为司法警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二是拓宽教育渠道,通过脱产培训轮训、短期岗位练兵、理论灌输讲座、报告以及日常理论学习、心理辅导、职业生涯规划、主题实践活动等丰富多样的形式强化司法警察的警察意识。三是创新教育载体,可适当使用微博、微信、QQ、短信等使用范围广、传播速度快的新型媒介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广告植入”。四是细化教育内容,改变以往“一刀切”式的唱高调、讲大话,结合司法警察的思想动态进行有针对性的沟通和疏导,帮助其从政治和社会的高度来深刻理解司法警察事业的价值和责任,引导他们将创造司法警察业绩定为自我奋斗的目标,将从事警务保障工作变为警察意识带动下的高度自觉的行动。

㈡加强理论教育与警务技能培训的整合。 要紧密结合警务技能培训开展思想教育工作,使司法警察在警务保障工作中有能力依法应付、处置各种矛盾、冲突和突发事件,从而增强自信心和成就感,使警察意识在工作能力的提升中进一步强化。

1. 日常警务活动的实践锻炼。 司法警察工作涉及多个方面,安检及配合执行工作要与广大群众打交道,押解、拘传、拘留、执行死刑、应急处置工作等都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和挑战性,有些任务关系到国家和人民财产的安危,关系到社会稳定的大局。面对这些不仅需要勇气、胆识和智慧,更需要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奉献精神。司法警察的思想工作一定要深入第一线,把握干警的思想脉搏,善于引导他们从中取得有助于强化警察意识切身体会和直接经验,使警察意识得到全面的强化。

2. 有针对性的专项实践锻炼。 如组织反恐怖袭击、突发群体性事件、抢险、灭火、反脱逃等实战演练,提高应对重大突发事件的实践能力,培养雷厉风行、令行禁止的作风,强化敌情意识、职能意识;又如组织司法警察队伍大比武活动,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平台,促进司法警察之间互通有无、比学赶超与共同进步,增强了司法警察的战斗意识和英雄情怀;再如组织司法警察与当事人换位实践,开展“今天我来当法警”活动,促使群众了解进而理解司法警察工作,同时也让司法警察体验服务对象的客观处境和主观感受,倾听他们的呼声和期望,不断增强群众意识和为人民服务意识。

㈢打造良好的群体文化氛围。 群体环境对个人意识的建立和强化会产生巨大的影响。司法警察队伍有严格的规章制度,强调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思想一致、行动统一,高度的一致性确保司法警察队伍具有很强的凝聚力和有效的战斗力。长期的实践工作,客观上要求司法警察必须培养高度的默契,共同应对复杂局面,并肩迎接风险挑战。因此,司法警察队伍应重视公关工作和警营文化建设工作,通过“最美法警”评选活动、制作司法警察宣传影片、坚持舆论正确导向、借助媒体正面宣传、建立历史陈列馆等多种途径努力发现、培养符合时代精神的司法警察标兵,树立道德模范,营造浓厚的群体氛围。处在群体环境中的司法警察会自觉不自觉接受其思想、经验、作风、传统等的熏陶,在潜移默化中产生一股强化警察意识不容忽视的力量。

综上,警察意识通过主导警察群体和个体行为,自始至终决定和影响着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方向、深度和精度。“警察意识的培养和强化属于对人的主观世界的改造,不能追求立竿见影、一日千里的效果,而应作为一项长期、系统的工程。”[④]唯此,方能更好地引领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实现内涵式发展。

                       

(作者系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大队司法警察)

 

参考文献:

[1] 陈光浩.与信仰对话[M].北京:红旗出版社:2011:36

[2] 赵芳.思想政治教育灌输原则再探[J].理论月刊,2008,(12):181.


[①]宋斌.政府部门人力资源开发[M]. 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5:6

 

[②]夏文信.公安社会学概论[M]. 北京:群众出版社, 2005:133.

[③]张兆端.警察哲学[M]. 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8:349

 

[④]白立娟.改造主观世界研究[M]. 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 2013:131-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