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提供条件供他人赌博获刑

27.10.2016  08:12

   广西新闻网 忻城10月26日讯(通讯员蓝韦丽)忻城红渡镇某村11个村民合伙为他人提供工具和场所进行聚众赌博,并从中收取“抽水费”,近日,忻城县人民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对这11被告人均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6年6月中旬,被告人蓝某宁、罗某凡、蓝某锋、罗某花、蓝某英、蓝某凤、蓝某先、黄某兰、石某秀、蓝某艳等人与他人合伙在忻城县马蹄村雅楼屯由蓝某宁提供的场所里,利用扑克牌以赌“三公”大吃小的方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收取“抽水费”。同年7月22日该赌场被忻城县公安局查处。

  忻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蓝某宁、罗某凡、蓝某锋、罗某花、蓝某英、蓝某凤、蓝某先、黄某兰、石某秀、蓝某艳与同伙提供赌博的场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进行赌博,并从中营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11个被告人与同伙系共同犯罪,均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蓝某宁、罗某凡、蓝某锋、罗某花、蓝某英、蓝某凤、蓝某先、黄某兰、石某秀、蓝某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 编辑:廖志荣  作者:蓝韦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