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申报2014年南宁市农民专业合作社 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扶持项目的通知

06.11.2014  20:44

各县(区)农业局(农林水利局)、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0号)和《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见 》(南府发〔2010〕53号)精神,市财政安排专项补助资金(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专项资金)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现就组织申报2014年南宁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扶持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扶持对象

符合申报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二、扶持内容

(一)种养殖基地建设;

(二)农产品产地初加工、整理、储存、运输和保鲜;

(三)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

三、申报条件

(一)在2012年12月31日前进行工商登记注册。

(二)合作社成员30人及以上,以农民成员为主体,出资比例符合规定要求。

(三)具有一定的产业基础,有比较健全的服务网络,能有效地为合作社成员提供专业服务;生产记录健全,产品质量安全。

(四)财务管理规范化,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实行专帐、专人、专户的“三专”管理。

四、申报程序

由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填制《南宁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扶持项目申请表》和《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农民专业合作社)投资与效益情况表》,同时报送县(区)农业(农林水利)局和财政局,经县(区)农业(农林水利)局会同县(区)财政局审核汇总后,联合行文上报市农业局、市财政局。

五、其它事项

(一)各承担项目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严格按照项目建设内容和标准组织实施,确保按时按质按量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发挥项目应有的效益。

(二)扶持项目完工并经验收合格后,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申请报账。

(三)承担项目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财务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补助资金,财政扶持项目资金所形成的资产应平均折股量化到全体成员个人帐户,其使用权和收益权归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共同所有,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

(四)项目下达后,因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的,应及时上报市农业局等部门审批后,方可变更。

(五)检查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按有关规定收缴或者扣减扶持项目资金:

1.不按项目批复内容实施的;

2.实际工程量少于补助工程量的;

3.工程质量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4.农产品质量抽检发现不合格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六)申报项目需要提供材料:

1.南宁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扶持项目申请表

2.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农民专业合作社)投资与效益情况表

3.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申报材料中不得弄虚作假,如有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3年内不得享受财政扶持;对弄虚作假骗取扶持项目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以及挪用、挤占、截留扶持项目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各县(区)农业(农林水利)局和财政局必须对申报项目严格审核和把关,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八)项目申报截止时间为2014年7月 31 日,过期概不受理。

 

          联系人:南宁市农业局   廖   芹   2613133

          南宁市财政局   朱丽萍   2189289 

附件:1. 南宁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扶持项目申请表.doc

          2. 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投资与效益情况表.xls

 

 

 

 

              南宁市农业局   南宁市财政局

                    2014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