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印发合同格式条款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1.06.2016  18:04

人民网南宁6月21日电(庞革平   甘孝雷) 记者从广西工商局获悉,为了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秩序,进一步规范合同格式条款监督管理行为,广西工商局近日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依法保护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

实施细则》规定,合同提供方经营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部门负责本辖区合同格式条款的日常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工商部门可成立合同格式条款评审委员会。合同格式条款评审委员会,由工商、人民法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高等院校、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相关行业协会、律师事务所等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其中专家学者比例不得少于三份之二。

实施细则》规定,合同提供方应当将其制定和使用的合同格式条款文本在经营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部门网站公示,征求公众意见,接受社会监督。合同提供方采用其上级部门、单位或者行业组织统一制定、推行的合同格式条款文本,其上级部门、单位或者行业组织已经在上级工商部门网站公示的,合同提供方不再重复公示,但对该合同文本已进行变更、修改的除外。已公示的合同文本中的格式条款变更、修改的,合同提供方应当将变更、修改后的合同文本重新公示。

实施细则》规定,合同格式条款网上公示、查阅系统由自治区工商局统一建设。合同示范文本由自治区工商局制订、发布,或者由自治区工商局会同自治区级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制订、发布。国家已制订合同示范文本的,自治区本级不再制订相同种类的合同示范文本,但相同种类中有细分类别需要的,可以制订细分类别的合同示范文本。市、县(市、区)工商部门可以制订合同指导试行文本,在所辖行政区域内发布、试行。试行期限为两年。合同格式条款经公示或者经建议修改的,不免除合同提供方因合同格式条款给他人造成损害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