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司法局为市检察机关任命62名人民监督员

05.11.2015  10:32

  广西检察网11月5日讯(通讯员陈昌军)近日,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司法局任命的62名桂林市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于11月1日正式上任。由该市司法局为市检察院和18个基层检察院任命人民监督员在桂林市尚属首次。这是该市司法体制改革的一个标志性事件,解决了检察机关“自己选人来监督自己”的现象,有利于加强对检察权特别是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制约,提高检察工作的透明度和司法公信力。 

  据了解,由该市司法局负责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和培训、考核、奖惩等管理工作,有助于从根本上解决检察机关“自己选人监督自己”的现象,从程序上保证对检察工作监督的公平公正,提高人民监督员的公信力,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工作,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据悉,人民监督员负责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下列情形进行监督: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超期羁押或者检察院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不正确的;违法搜查、扣押、冻结款物或者违法处理扣押、冻结款物的;拟撤销案件的;拟不起诉的;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赔偿的;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违法的;阻碍律师或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而不退还的。 

  人民监督员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人民监督员在履行监督职责时,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纪律规定,不得妨碍案件公正处理。该市司法局任命的首届人民监督员是经过推(自)荐、资格审查和考核、确定拟任人选、社会公示等程序选拔出来的。 

  (作者单位:桂林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