右腿残疾游手好闲想啃老 四旬男子状告七旬父母
编者按:
孝老爱亲,历来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一件事情一旦抬高到道德层面,中国的老百姓往往会直接越过法律层面去看问题。在以下两起案件中,亲情都被迫与金钱扯上了关系。而两案相异的判决结果,则很好地彰显出我国的法制建设在面对“家务事”时发挥出了越来越强大的作用。依法治国,同时也能依法“治”家,才是衡量和谐社会的一道标杆。
抚养费该不该给?
右腿残疾游手好闲想啃老
四旬男状告七旬父母
广西新闻网 -当代生活报讯(记者 王斯 通讯员 王忠贤)47岁的吕某平因患小儿麻痹身有残疾,一直未婚,与七旬父母共同生活。本已纳入农村低保的吕某平,最近却将自己的父母告上法院,认为父母对他没有负起养育责任,要求父母每月给他生活费。已经成年的残疾人,是否有权要求父母继续抚养?6月15日,宾阳县人民法院一审驳回了吕某平的请求,主因还是吕某平自己的懒惰。
据法院了解,吕某平有5兄妹,其他4人都已成家,只有他因为小时候患过小儿麻痹症,致左腿残疾,至今未婚。吕某平的父母是一对老教师,如今已年届七旬,因为吕某平身有残疾,对这个儿子一直照顾有加。从小生活在父母的保护伞下,令吕某平步入中年后,依然坐等父母养活。随着年岁的增高,吕某平的父母虽然都有退休金和养老金,但看着吕某平成天游手好闲不务正业,二老也颇有微词。
另一边,吕某平不但不感恩父母,对二老更多的还是埋怨。今年初,他干脆将年迈的父母告上了法庭。吕某平说,他是残疾人,对家庭没有什么贡献,父母常常对他不理不睬,导致他现在经常断炊,生活长期陷于困境。为此,他要求父母每个月供应他40斤大米,500元生活费,并承担他以后生病所需的医疗费。
对于已经成年的残疾人,其父母是否仍有抚养义务?法院认为,根据《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教育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而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吕某平是残疾人,民政部门为保障他的生活,已将他列为农村低保户,保证每月享受低保金。为了确保病有所医,吕某平也办理了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据此,法院认为,吕某平虽然身为3级肢体残疾人,但他并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仍可以自食其力。吕某平的父母如今都70多岁了,已是古稀之年,已经丧失了劳动能力,虽然每月都有退休金和养老金收入,但已没有义务也没有能力继续抚养他。据此,法院驳回了吕某平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