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底车商促销内容花样百出 请勿落入合同陷阱

02.12.2015  17:56

  临近年底,我市各大汽车销售商又开始开展各种各样的促销活动,内容花样百出,优惠活动不断,让消费者看花了眼,急不可待地下单,生怕错过推出的优惠活动。但日前,河池市工商局金城江分局12315申诉举报中心提醒消费者,购车是家庭中一项比较大的开支,一定要看准商家推出的优惠活动再决定是否购买,以免造成经济损失。

  据河池市工商局金城江分局12315申诉举报中心工作人员介绍,今年以来,该中心陆续接到消费者举报或投诉买车时遭到商家忽悠,预交定金要求退还屡屡遭拒的情况。

  今年1月,消费者玉先生在河池市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预定了一台北汽幻速S3汽车,签订合同并交了3000元定金,后因家庭原因无法购买,便要求商家退还定金,但遭到了对方的拒绝。接到投诉后,该局12315中心工作人员经了解获悉,该名消费者的父亲病重是事实,考虑到后续的治疗费用,他才不得已提出解除合同。为此,中心工作人员多次在消费者和汽车公司之间进行沟通,考虑到消费者的实际困难,汽车销售公司最终同意退还其预交的定金。

  今年10月,消费者莫先生投诉称,他在某品牌汽车4S店看中了一款汽车,当天即预交2500元订金,回去后上网参考该车的相关参数,发现车后轮为鼓刹,他觉得不太满意,便找到商家要求退还订金,但也遭到了拒绝。该局12315中心工作人员查看了莫先生提交上来的相关材料后,确认其收据上写明的是“订金”,且预订的是现车,对4S店也没有造成损失,因此要求4S店返还该消费者预交的订金。

  河池市工商局金城江分局12315申诉举报中心一名相关负责人解释称,纵观以上两个案例,虽然“定金”跟“订金”只有一字之差,但这两者的法律含义却大有不同。从法律上讲,定金具有一种担保性质,如果接受定金方发生违约行为则就需要将定金双倍返还,而如果支付方违约则无权要求退还定金。我国《担保法》还规定:定金应以书面形式约定,不得超过主合同标准额20%。当事人一旦以书面形式对定金作了约定并实际支付了定金,即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而订金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实际上它具有预付款的性质,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并不具备担保性质。所以,消费者在签订购车合同之后一定要谨慎,一般情况下,无论是订金合同还是定金合同或正式的汽车买卖合同,都是销售商事先拟好的格式合同,很多条款都是从有利于销售商一方制定的。因此,在签合同前,消费者一定要认真审查合同的内容条款,注意“定金”与“订金”这些字眼,防止落入合同陷阱。

  河池市消委会提醒广大消费者,如果在购车时没有拿定主意非要购买,最好先不要支付订车费用,因为,一旦签订了订车协议就无法反悔,单方面违约只能赔偿相关费用。(本报记者 刘兰芬 通讯员 周俊艾)

【 编辑:陈丽婕  作者:刘兰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