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商务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境外投资管理工作的通知

05.12.2014  18:31

桂商合函〔2014〕37号

各市商务局(委),各有关区直企业:

        根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2014年第3号令,以下简称“《新办法》”)和《 商务部 办公厅关于做好境外投资管理工作的通知》(商办合函〔2014〕663号)精神,自2014年10月6日起,境外投资开始施行新的管理办法。为做好新形势下境外投资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加强学习,全面掌握对外投资有关管理规定

商务部出台《新办法》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减少行政审批、加大简政放权力度精神的重要举措。为顺利推进《新办法》实施后的有关服务和管理工作,各市商务主管部门及各有关企业应以此为契机,认真学习境外投资投资有关制度和规定:一是认真学习《新办法》和《 商务部 办公厅关于做好境外投资管理工作的通知》(见附件)等管理制度。二是《对外投资统计制度》。三是国家和自治区境外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包括《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规定》、《 广西 壮族自治区对外投资合作境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四是对外投资合作促进政策。

以上文件可参阅我厅编制的《对外投资合作指南》(2014版)或商务部合作司网页。

  • 加强贯彻落实 提高服务水平
  • 新办法》确立了“备案为主、核准为辅”的管理模式,确立了企业对外投资主体地位,提高了境外投资便利化水平,同时也对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了更高要求。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和有关区直企业在上报企业有关境外投资备案材料时,应注意以下几个要求:

    (一)备案和核准受理单位

    1.自2015年1月1日起,自治区商务厅负责自治区国资委直属企业的境外投资备案和核准申请,自治区国企下属企业境外投资备案和核准申请材料由自治区级国企统一上报。

    2.各市商务局(委)负责本市企业的境外投资管理工作,按规定受理、上报本市企业的境外投资备案和核准申请材料。

    所有备案和核准材料请送至广西政务服务中心(地址:南宁市怡宾路6号,联系电话:0771-5595521)。

    (二)备案和核准权限

    对下列情形的企业境外投资,由商务部实行核准管理:与我国未建交的国家、受联合国制裁的国家;或涉及我国限制出口的产品和技术的行业;或影响一国(地区)以上利益的行业。

    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资,实行备案管理,由自治区商务厅备案。

    (三)对外投资路径和再投资备案

    1.对外投资路径

    各市商务主管部门应认真了解企业境外投资的路径,准确界定最终目的地境外企业。根据《新办法》,最终目的地是企业投资最终用于项目建设或持续生产经营的所在地,境外投资的《备案表》或《申请表》中所有信息均应根据最终目的地企业填写。

    对未设立境外平台公司、直接在最终目的地投资的,《境外投资证书》中境外企业的名称与投资路径的境外企业名称须一致;对通过设立境外平台公司再到最终目的地投资设立企业的,平台公司将作为境外投资路径显示,名称与境外企业名称不同;对已利用境外企业作为平台开展投资的,如果企业办理该境外企业的变更手续,应理顺投资路径,明确投资最终目的地。

    2. 再投资备案

    对于境外投资最终目的地企业利用其经营利润或境外自筹资金(如向境外银行贷款等)开展真正意义上的再投资的,应填写《境外中资企业再投资报告表》,通过“境外投资管理系统”进行再投资备案,并报自治区商务厅。

            三、加强事后管理,做好“走出去”促进工作

            新办法》实施之后,境外投资管理工作将面临更多挑战,各市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开拓思路、多想办法,利用多种措施改变过去企业“重申请、轻管理”的局面,加强对境外企业的后期服务和管理,各级单位、有关企业要认真履行《新办法》规定的信息上报、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扎实做好对外投资统计和信息报送工作

    根据《新办法》和《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有关内容,及时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对外投资数据和境外企业重大事项是企业应尽的义务,也是国家分析境外投资发展趋势,制定促进导向政策的重要依据。各市商务主管部门及各区直企业要督促下级企业认真做好对外投资月报、年报以及农业对外投资和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数据填报工作,重大项目要定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进展情况。今后,将逐步把企业数据填报、对外实际投资和信息报送情况作为各市商务局(委)外经业务的考核内容之一。

    (二)加强对外投资安全管理

    各市商务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要认真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境外投资的安全管理规定,掌握企业境外生产经营和人员基本情况,做好境外企业和机构安全防范工作,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及时向有关企业传达相关预警信息。

    (三)积极开展“走出去”促进工作

    一是各市商务主管部门和有关区直企业要认真分析研究本地、本企业行业优势,确定“走出去”重点方向,引导相关产业企业“走出去”。二是发挥协同效应,主动会同工信、财政、外汇、海关等部门,制定符合本地企业实际的支持政策,促进企业“走出去”。三是加强政策宣传,及时向企业传达国家“走出去”鼓励政策。

         以上通知请认真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与自治区商务厅联系。联系人:朱德金,电话:0771-2211781,传  真:0771-5320340。

      特此通知。

     

    附件: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境外投资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4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