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工商总局联合发文:调整直销产品范围

30.03.2016  17:45

商务部 工商总局公告2016年第7号 关于直销产品范围的公告


【发布单位】商务部 工商总局

【发布文号】公告2016年第7号

【发布日期】2016年3月17日

【生效日期】2016年3月17日


根据《直销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直销产品范围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直销产品范围公布如下:

一、化妆品

二、保洁用品(个人卫生用品及生活用清洁用品)

三、保健食品

四、保健器材

五、小型厨具

六、家用电器

直销产品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符合行政许可、强制性认证、强制性标准要求。

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将根据直销业发展状况和消费者的需求适时调整直销产品的范围。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施行,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5年第72号公告同时废止。

商务部 工商总局

2016年3月17日

相关链接

废除的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告2005年第72号文件

【发布单位】商务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商务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005年第72号公告

【发布日期】2005-11-02

根据《直销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现将直销产品范围公布如下:

一、化妆品(包括个人护理品、美容美发产品)

二、保健食品(获得有关部门颁发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

三、保洁用品(个人卫生用品及生活用清洁用品)

四、保健器材

五、小型厨具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直销产品应符合国家认证、许可或强制性标准。

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将根据直销业发展状况和消费者的需求适时调整直销产品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