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正式实施

26.03.2016  09:59

  记者昨日从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获悉,为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保证商品房预售资金专款专用,保护购房人合法权益,防范预售商品房违约交付风险,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南宁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正式出台实施。《办法》在原办法的基础上进行了修订,明确监管机构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所申报的预售资金总额35%确定监管项目的预售资金重点监管额度,企业如要使用这笔资金,需按项目节点申请提取。

  监管账户由企业开立

  与原办法相比,新《办法》将监管账户的开立权由监管机构交给开发企业。明确监管机构不开立监管账户,只是利用开发企业开立的监管账户,对重点监管额度预售资金实施监管。《办法》放宽了预售资金的监管尺度,优化了预售资金监管办理程序,更具可操作性。

  房地产开发企业如何开立监管账户?《办法》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当按单个预售许可申请项目(以下简称监管项目)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同一商品房项目分多次申请预售许可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分别设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即1个监管项目(1本预售许可证)应当签订1份监管协议,开立1个监管账户。

  重点监管额度为预售总额的35%

  对于监管额度的规定,原办法按照监管项目工程预算书总额来确定,但由于监管项目的工程预算书存在缺漏项,数据指标难以采集,据此确定重点监管额度的可操作性不够强。因此《办法》参考借鉴了其他省市的做法,按照商品房预售总额的35%确定重点额度预售资金,更为直观,更具有可操作性。需要说明的是,经测算,原办法和《办法》所确定的重点额度预售资金金额基本相同。

  具体而言,以预售单价为7000元/平方米的价格计算,预售资金重点监管额度的计算方式为7000×35%×项目的预售面积。若监管项目的预售价格低于政府公布的不同土地级别新建商品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按政府公布的平均交易价格核算预售资金总额,并确定预售资金重点监管额度。

  违规使用预售资金将上诚信“黑名单

  房地产开发企业及监管银行出现违规行为会怎样?根据《办法》,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未按规定将购房款存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申请使用预售资金、以收取其他款项为名变相逃避监管等违规行为的,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其使用预售资金,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将其违规行为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并纳入人民银行信用基础数据库。

  房地产开发企业及相关单位出具虚假证明或不实资料,造成不良后果或者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开户银行如违规擅自划转重点监管额度资金,将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追回款项,造成不良后果或者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