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拖延退货或将被处50万以下罚款 处罚标准细化

27.02.2015  13:14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3月15日正式实施,填补了之前一些监管空白地带

商家拖延退货 或将被处50万元以下罚款

广西新闻网 -南国早报记者  雷倩倩

网购的商品不合心意想退换,商家以“已拆封”为由不退货,该怎么办?在美容院办了预付卡,发生纠纷后商家不肯退款,消费者能否要求弥补损失?施工方装修房屋时偷工减料,屋主能否维权?3月15日,《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正式施行,对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经营者责任义务进行了细化,对经营者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义务的行为明确了相应的行政处罚。2月26日,自治区工商局对《办法》中的亮点进行了解读

1  为“7天无理由退货” 再上保险

2014年,新《消法》正式实施,规定除了部分特定商品外,消费者在网购中有权要求“7天无理由退货”。然而,一些商家在销售过程中,仍然对此设置了不少障碍。记者在一些电商平台发现,有的网店依旧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

淘宝网一家韩国代购服装的网店主页上显示,消费者保障服务仅为“在确认收货15天内,如有商品质量问题、描述不符或未收到货等,有权申请退款或退货”。而在另一个网购平台上,对电子产品的退货政策中规定,如果商品的外包装被拆封,有打开过的痕迹,会影响二次销售,若无质量问题,不允许退货。

自治区工商局消保处处长陈继辉表示,针对消费者网购“7天无理由退货”遭遇实施瓶颈的问题,《办法》对商家拖延退货、曲解退货要求等做法有了明确规定。其中,商家的4种行为将被视为拖延或无理由拒绝“7天无理由退货”:对于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之日起15天内未办理退货手续的;未经消费者确认,以自行规定该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退货的;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的;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15天内,无正当理由未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

商家如出现以上4种情形将被视为有违法行为,工商部门可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依法处50万元以下罚款。

2  预付卡纠纷商家理亏需付利息

如今,预付卡消费已渗入到普通市民的生活中,然而,商家承诺不兑现、门店搬迁、携款潜逃等预付卡消费纠纷频发,让消费者心有余悸。据南宁12315中心统计,自2012~2014年,南宁市预付费式消费投诉达525件,每年以40%的增长趋势逐年上升。

吴先生曾在南宁市某百货商场内的美容美发店购买了一张3000元的预付卡,当他消费几次后再去时,该美容美发店已关门停业,门口张贴的告示告知持卡人可到其他连锁店消费。但吴先生到所谓的连锁店时,却被告知需要再充值3000元才能激活原预付卡。不得已,吴先生选择了投诉。

据陈继辉介绍,《办法》实施后,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责任义务等内容。《办法》针对预付款消费方式中退款难的问题,还专门规定商家未按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对退款无约定的,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计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额。

对于消费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要求,若经营者明确表示不予退款,或者自约定期限之日起、无约定期限的自消费者提出退款要求之日起超过15日未退款的,将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由工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