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贸公司拖欠货款成“老赖” 被判赔债务及违约金

31.12.2015  18:34

  南宁新闻网讯(记者 韦仲达 通讯员 高文姬)12月30日,兴宁区法院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乳业公司要求商贸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的主张获得法院支持,兴宁区法院最终判决商贸公司支付奶业公司货款32万元及违约金。

  2013年6月,乳业公司与商贸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商贸公司在2013年6月-11月每月向乳业公司订购10万-20万“牛奶充值卡”,乳业公司给予8折优惠;商贸公司延迟付款的,每天按未付款项的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乳业公司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交付义务。商贸公司也支付了四次货款,共计40万元,2014年11月,商贸公司出具了《对账函》,确认乳业公司2013年6-11月共向其提供面值90万元的“牛奶充值卡”,实际金额为72万元,商贸公司已经支付40万元。乳业公司对《对账函》予以确认,并在同日制作了《催款函》,确认商贸公司尚欠货款32万元。2015年2月,乳业公司向商贸公司发送《律师催告函》,要求商贸公司支付尚欠的货款32万元。乳业公司多次催收未果后诉至法院,要求商贸公司支付货款32万元及违约金。

  兴宁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乳业公司与商贸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缔约主体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恪守履行。2014年11月,商贸公司向乳业公司出具了《对账函》,确认尚欠乳业公司货款为32万元,乳业公司也予以认可。根据法律规定,商贸公司应承担支付货款的义务。在双方结算确认后,商贸公司理应及时向乳业公司履行偿付货款的义务,而商贸公司却长期拖欠不履行偿付货款是造成该案纠纷的原因,其过错属于商贸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乳业公司要求商贸公司支付尚欠货款32万元的诉请,证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

  故乳业公司诉求的违约金应从讼争双方对账确认之次日(即2014年11月18日)起算。现乳业公司要求将违约金的计算标准调整为每日按千分之一计算,此系乳业公司自行处分民事权利,法院依法准许。

  最终,兴宁区法院判决商贸公司支付奶业公司货款32万元及违约金。

编辑:罗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