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食药部门公布四起案件 不良商家往猪肉抹硼砂

16.12.2016  17:37

  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讯(记者  叶祯)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昨日,南宁市食药局梳理了今年查处完结的食品药品案件,并选取具有典型意义的四起案例进行公布。

  据了解,在打造食品安全平台的同时,南宁市食药系统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进一步细化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和治安部门接收案件的工作章程。南宁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驻南宁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警务室运行以来,向公安机关提供涉嫌犯罪案件线索52条,联合开展执法工作12次,查扣鸡爪、猪肚、牛肉等冻品210多吨。

  今年以来,南宁食药部门形成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高压态势,成立专案组,全力稳妥处置“问题疫苗”“覃公本草茶”“黑骨藤长寿茶”“温氏三黄鸡”等案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依法立案,做到有案必查、违法必究。全年共立案1030件,办结768件,罚没金额623.3918万元,移送司法机关29件;监测到食品药品违法广告3345条次,品种64个,全部已送工商部门处理。

  [典型案件]

  三名经营户  往猪肉抹硼砂案

  猪肉是市民餐桌上少不了的食材,而硼砂是非食用物质。这两者放在一起,化学反应会让猪肉显得新鲜,却会危害人体健康。

  2015年11月5日,江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淡村市场猪肉销售进行专项检查,重点查处经营户在销售肉品中非法添加硼砂的行为。调取监控录像显示,农贸区3栋猪肉行有三个摊位的经营户伍某某、覃某某、黎某某使用疑似硼砂物质涂抹在售肉品。执法人员迅速与江南公安分局联系,对这三个摊位的在售肉品进行硼砂项目快速检测,结果呈阳性。三个摊位的在售肉品及疑似硼砂的白色粉末均被查扣,并抽样送检。检验结果肉品均含硼砂成分。

  国家明确硼砂为非食用物质,禁止添加至食品。伍某某等三人在销售的肉品中添加硼砂的行为,属于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行为。该案被移送至江南公安分局追究刑事责任。2016年8月3日,江南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伍某某三人当庭认罪,称其行为均因法律意识淡薄造成。法院将择日判决。

  AD鲜牛奶 大肠菌群超标案

  2015年10月14日,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对广西某乳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监督抽检,在该公司成品库已检区抽检了当日生产的规格为200ml/瓶的AD鲜牛奶。经检验,AD鲜牛奶的“大肠菌群”项目检验结果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调制乳》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南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立案查处。经查实,该公司生产此种规格的AD鲜牛奶共805瓶,货值金额为1737.04元。2016年2月24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9万元的行政处罚。

  生产假药  中药饮片延胡索案

  2015年7月29日,南宁某中药饮片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中药饮片延胡索药品经广州市药品检验所检验,“性状”项检验结果为“大部分样品具标准规定的性状特征;另有部分样品切面棕褐色至深褐色,不具蜡样光泽,味不苦(标准规定:应呈不规则的圆形厚片。外表皮黄色或黄褐色,有不规则细纹。切面黄色,角质样,具蜡样光泽。气微,味苦),不符合规定”;“鉴别”项下“显微鉴别”检验结果为“检出标准规定的显微特征;另还检出草酸钙针晶等非标准规定的显微特征,不符合规定”。

  南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进行立案查处。经查证,该公司在生产上述药品时,未按照《中国药典》2010年版第一部的要求对所生产的中药饮片延胡索进行全项检验,违反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定。2016年4月14日,南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给予行政处罚,并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某公司生产茯砖茶不合格案

  2015年11月5日,横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广西某金花茶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5日生产的茯砖茶进行抽样检查。经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进行检验,三氯杀螨醇项目实测值为0.13mg/kg,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99号)》规定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横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予以立案调查,并依法对上述库存的茯砖茶进行就地查封,现场提取生产记录、照片。

  经调查核实,该公司生产的该批不合格茯砖茶共126公斤,货值2016.00元。除了用于抽检的1公斤样品,其余125公斤没有出厂销售。2016年2月1日,横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给予行政处罚。

编辑:罗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