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国土局全面推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

16.11.2016  14:36

近日,桂林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制定下发《桂林市国土资源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简称《办法》),全面推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

办法》规定行政过错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法律规定、无法律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办法》明确,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范围为全市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各自工作岗位上违反89种情形之一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纪检监察部门牵头,办公室、人事、法规等部门组成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调查组。受理投诉、检举和控告;调查行政过错行为;草拟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方式分为责令做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责任人(单位)当年评优评先资格;扣发绩效;诫勉谈话;调离工作岗位或停职离岗培训;对试用、考察期内的责任人延长试用、考察期限;责令辞职、免职、辞退等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