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要求进一步落实国土资源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

01.12.2017  11:15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日前下发通知,要求各市县国土资源局进一步落实制止和查处国土资源违法犯罪行为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研究有关事项,及时通报交流信息,及时移送案件,加强协助配合,促进有效惩处国土资源违法犯罪行为。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强调,各市县国土资源局要按照联席会议制度的要求,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工作会商会议),通报本辖区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受理、移送、处理和执行情况,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特点、动态,讨论和研究国土资源执法工作中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等。认真落实信息通报制度,及时通报、交流新颁布的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基本情况、重大的工作部署和执法案件相关情况统计分析,重大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受理、办理情况等。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要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过程中,发现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采矿或者破坏性采矿等违法事实,涉及的土地或者占用农用地的面积、国土资源财产损失数额、造成国土资源破坏的后果及其他违法情节,达到有关规定的标准,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发现有符合有关规定情形,涉嫌渎职等职务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检察院移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办理国土资源违法违纪案件时,根据需要邀请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派员协助调查,或者调取查办案件所需的相关材料,或者就政策性、专业性的问题提出咨询、提请作出鉴定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协助及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