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国土资源局实施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11.11.2016 09:35
本文来源: 国土资源厅
《办法》指出,行政过错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法律规定、无法律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办法》明确,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范围为全市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以上部门或者工作人员在各自工作岗位上,有违反《办法》明确责任追究情形的,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纪检监察部门牵头,办公室、人事、法规等部门组成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调查组追究其行政过错责任。
《办法》强调,行政过错责任划分为三类: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直接责任是指在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起决定性作用的人员。主要责任是指在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重要责任是指在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次要领导责任的人员。
《办法》规定,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方式分为:责令做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责任人(单位)当年评优评先资格;扣发绩效;诫勉谈话;调离工作岗位或停职离岗培训;对试用、考察期内的责任人延长试用、考察期限;责令辞职、免职、辞退;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
本文来源: 国土资源厅
11.11.2016 0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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