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印发推进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实施意见

20.05.2016  19:25
近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推进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实施意见》,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部署,推进我区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进一步提高国有资本竞争力,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意见分三个部分共13条,分别阐述了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措施,以及创新完善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体制机制等,强调我区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必须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坚持国企改革“三个有利于”标准,坚持市场化、法治化改革方向,以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优势互补、深度融合、共同发展为导向,加快培育发展产权多元、自主经营、治理规范、富有活力和效率的市场主体,实现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与优化国有资本布局结构,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和抗风险能力相结合;与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相结合;与促进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放大国有资本功能,提高国有资本配置和运行效率相结合,为我区经济转型升级、加快实现“两个建成”目标作出积极贡献。

意见重点强调,要通过培育发展上市公司、推进开放性市场化联合重组、探索实行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等三个途径,打造公开透明的公众公司,把混合所有制企业打造成为各类资本的战略共同体和经济利益共同体。

意见指出,混合所有制企业要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同股同权,同股同责,依法保护各类股东权益。要严格规范混改操作程序,主要把好三道关:一是科学决策关,明晰企业改制重组的决策程序和审批程序;二是审计评估关,规范清产核资、评估定价、转让交易、登记确权、出具法律意见等;三是市场交易关,明确国有股权、产权或资产转让、增资扩股等必须通过产权市场、股权市场公开进行。

意见要求,国有企业在推进混改过程中,党的建设绝不能弱化,要坚持党的建设与企业改革同步谋划、同步开展,切实发挥好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同时,建立健全问责机制,对混改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和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