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一本"土地证"打了4年官司 个体户告赢县政府

14.11.2014  19:49

摘要提示:   在柳州市恒斌建材商行业主蔡女士在金秀瑶族自治县购得224亩土地,并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然而金秀县政府以其没有按时履行开发协议及国土证办理有误等为由,行政决议撤销该土地证。围绕这本土地证的归属...

  在柳州市恒斌建材商行业主蔡女士在金秀瑶族自治县购得224亩土地,并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然而金秀县政府以其没有按时履行开发协议及国土证办理有误等为由,行政决议撤销该土地证。围绕这本土地证的归属,蔡女士与金秀县政府多次对簿公堂。日前,来宾市中院作出再审,认为金秀县政府此前撤销土地证的行政决定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2007年,金秀瑶族自治县大举招商引资,柳州市恒斌商行代表与金秀县政府签订了《锦绣生态休闲度假山庄开发协议》。根据约定,金秀县林业局与恒斌商行签订土地转让协议,将位于金秀县城附近一块面积200多亩,原是种植八角的林地转至商行名下。协议中约定,签订协议后,商行必须15天内就休闲度假山庄的初步规划提交至县政府。之后,商行交纳90万元转让金及其他票税款项,并于2008年4月获得了国土局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然而,围绕规划及开发问题,商行与政府之间分歧颇多,各执一词,商行认为自己已提交了各项规划,但是征收土地过程中受农民阻力搁浅开发;而政府方认为以土地换项目并没有达到目的,商行实力不济,以商行没有履约提供规划材料、此前办理土地证有误等理由,作出行政决定,撤销了该宗土地证。2011年起,商行与政府之间对簿公堂,围绕这宗200多亩的土地证撤销合法与否进行了长达5年的“拉锯战”。
     
  此前,金秀县法院、来宾市中院作出了一审、二审判决,均以商行败诉为终。之后商行不服,向自治区检察院提出抗诉。几经曲折,最后,自治区高院指定来宾市中院再审。
     
  最后,来宾市中院再审认为,金秀县政府作出的撤销恒斌商行的土地证的行政决议,属适用法律错误,因此予以撤销。此外,金秀县人民法院、来宾市中院此前作出的一审、二审判决,也予以撤销。(王小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