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敦促在逃职务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

07.11.2014  21:32
  关于敦促在逃职务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

  通          告

  为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惩处各类职务犯罪行为,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同时给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以下统称在逃职务犯罪人员)以改过自新、争取宽大处理的机会,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在逃职务犯罪人员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5年1月31日前向我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积极挽回受害单位经济损失的,可以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二、在逃职务犯罪人员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函、电报、电话等方式投案,本人随后到案的,视为自动投案。

  三、在逃职务犯罪人员的亲友应当积极规劝其尽快投案自首。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在逃职务犯罪人员送去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

  四、在逃职务犯罪人员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或者有积极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在逃职务犯罪人员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五、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的,司法机关将依法从严惩处。窝藏、包庇犯罪人员,帮助犯罪人员毁灭、伪造证据,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鼓励、保护有关组织和个人积极举报在逃职务犯罪人员,动员、规劝在逃职务犯罪人员投案自首。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所称职务犯罪,特指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2014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