贫困地区患者可享受“先诊疗、后付费”医疗服务

17.09.2016  17:39
  近日,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印发了《贫困地区基层医疗机构“先诊疗、后付费”工作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按照“先行先试”要求,2016年选择15个贫困县先行试点,2017年推广到54个贫困县,实现贫困地区基层医疗机构先诊疗、后付费制度的全覆盖。

  据悉,此次“先诊疗、后付费”的医疗服务模式试点工作首先实施的范围包括南宁市上林县、柳州市融安县、桂林市龙胜县、 梧州市藤县、防城港市上思县、贵港市桂平市、玉林市陆川县、百色市田阳县和右江区、贺州市富川县、河池市大化县和金城江区、来宾市武宣县、崇左市龙州县和宁明县等15个资困县(市、区) 的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根据《方案》,面向的对象是参加广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但不包括:酗酒、打架(含夫妻打架)、斗殴、吸毒、服毒、自残、自杀等导致的医疗费用;近(弱)视矫正术、保健疗法、营养疗法、气功疗法、音乐疗法、磁疗等费用(重性精神病患者因病情需要使用气功疗法、音乐疗法、磁疗等费用除外);各种美容、健美、减肥、增胖、增效项目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包括眼睑下垂(13岁以下儿童除外)、多指(趾)矫正等费用;义齿、眼镜、助听器(顺风耳项目儿童除外)和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推拿治疗等器械费用;各类器官、组织移植的器官源和组织源,以及开展摘取器官、组织移植的器官源和组织源的手术等相关费用;涉及违法、犯罪行为所产生的医疗费用,人流和引产(有医学需要和政策规定的除外),以及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应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患者。

  符合规定要求的患者,入院时无需缴纳住院押金,只需与医疗机构签订《“先诊疗、后付费”住院费用结算协议书》,将其新农合证原件及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交医疗机构保管,并提交村委会开具、乡(镇)政府盖章确认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证明,即可住院治疗。出院时,只需承担扣除新农合补偿和医疗救助或者新农合补偿之后的个人费用部分,即可办理出院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