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可能引发地灾的项目须配套实施工程治理

07.07.2016  16:23
    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政府印发《南宁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从地质灾害预防、应急、治理、职责分工、经费预算等方面,规范地质灾害防治管理。
    南宁市明确,在地灾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及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应在可研阶段或办理供地手续前开展地灾危险性评估。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灾的建设项目,须配套建设地灾治理工程,做到配套治理工程与主体工程设计、施工、验收“三同时”。存在地灾隐患而未进行配套治理的建设项目,由建设方或受益方采取补救措施,防止地灾发生,未进行配套治理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最终验收。
    南宁市规定,因自然因素引发的地灾防治费用,在划分事权和财权的基础上,由县级以上政府承担。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治理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县级以上政府每年将地灾防治费用列入财政预算。县、开发区范围内的治理工程费用,由同级财政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