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加快推进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

27.06.2017  17:26

日前,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农垦局联合印发方案,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加强领导、密切配合、落实经费,确保到2017年底,我区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完成权籍调查52.18万亩,占未登记发证面积的70%;完成确权登记发证面积44.72万亩,占未登记发证面积的60%。到2018年底全面完成权属清晰、无争议的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任务。同时要积极调处农垦国有土地权属争议,尽量调处一宗、登记一宗、发证一宗,做到“应确尽确、应发尽发”。

据悉,我区农垦国有土地主要分布在12个地级市39个县(区)的48个国有农场中,国有农垦土地总面积252万多亩,未登记发证面积74万多亩(不含山界林权证84万亩)。方案明确了我区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主要工作任务,一是全面开展权籍调查工作。地籍测绘成果应以满足登记发证要求为原则,主要应包含权属、用途、界址、面积等要素。对具备条件的,应一并开展地上房屋等建筑物的房地一体权属调查和测量,实现房地一体登记发证工作。二是加快登记发证进度。对已完成权籍调查,权属清晰、无争议的农垦国有土地,农垦主管部门要组织农垦单位及时向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提出登记申请。各地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对申请事项及材料审核通过的,及时依法办理登记发证手续。对于国有农场依法使用的建设用地,属于合法取得并具备登记条件的,应按照房地一体的原则办理登记手续。对于国有农场代管的集体土地,不纳入农垦国有土地确权登记工作范围。三是加大争议调处力度。对于已有合法的权属调查成果,已经标绘或明确了国有农场土地权属界线的,经核实权属界线无变化的,不再进行权属调查指界。对于已生效的国有农场土地权属争议调解或处理结果,不得因有关方面人员变动或农场隶属关系变更而改变。对于插花地、飞地,可通过协商调整用地边界。对于权属争议一时难于调处的农垦国有土地,可将争议部分划出,不得扩大争议范围,将没有争议的土地先办理登记发证手续,争议土地待争议解决后再予以登记发证。四是开展农垦国有土地管理信息库建设。各地农垦单位要组织开展好农垦国有土地管理信息库建设工作,加强信息化管理。各地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登记信息共享服务,促进登记成果有效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