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社局印发《关于做好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扶贫工作的通知》

27.04.2018  19:54
  近日,南宁市人社局印发《关于做好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扶贫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从2018年1月1日起,已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可以享受再报销政策。这一医保扶贫新政策惠及南宁市40.64万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通知指出,南宁市贫困人口生病治疗后,在参保年度内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城乡医疗救助报销后,剩余的医疗费用(不含自费药品及自费项目)可以再报销。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深度贫困地区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再报销比例分别为30%、40%。

  比如,深度贫困地区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韦老伯今年1月住院花费30000元,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城乡医疗救助报销了20000元,自己支付10000元(其中有自费药品及自费项目费用2000元),老韦可享受再次报销金额为:(10000—2000)×40%=3200元。这样,老韦总共报销金额可达到23200元,自己只用支付6800元。

  目前,市人社局正与市民政局共同开展城乡困难居民医疗费用“一站式”结算平台系统开发工作,力争在最短时间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在院端“一站式”结算,解决困难群众在看病就医报销方面的“垫费用”“多头跑”的实际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