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总体规划并非“想改就改” 应依法“能改才改”

25.09.2015  10:07

  南宁新闻网-南宁日报讯(记者韦静  通讯员张月金)我国正处于城镇化快速发展阶段,城市的区域条件,包括区域基础设施建设状况也在不断变化。面对这些变化,有些地方政府为了“发展”而随意修改规划的现象越演越烈。记者一一探因发现,其中有社会各界的认识偏差问题,也不乏政府和职能部门的监管欠缺问题。

  城市总体规划是一定时期内城市发展目标、发展规模、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和实施措施,是一项全局性、综合性、战略性的工作,在指导城市有序发展,提高城市建设和管理水平方面发挥着重要的先导和统筹作用。依法批准实施的城市总体规划,是编制近期建设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和实施城市规划行政管理的法定依据。各类涉及城乡发展和建设的行业发展规划,都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据了解,城市规划的实施依赖于多个行政主管部门和专业管理部门协调进行。对城市规划法定规划不合适的修改必将影响相关部门或利益主体的利益要求。因此,随意修改城市规划(尤其是法定总规和控规),既违反城市建设的基本规律,又必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纵观国内城市规划修改和“变脸”的历程,不外乎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规划的修改确实受到许多不太正常情况的影响,其中包括部门至上、官僚主义、政绩要求、长官意志等。二是对城市发展的规律把握能力不强,缺乏对城市发展的科学认识。三是规划的科学性、严肃性存在问题,有空子可钻。四是政绩和利益主体的冲动,特别是地方政府管理职能的分解,在政绩和经济指标要求下,寻找新的发展动力或经济增长点成为地方部门领导最为上心的着力点。然而,城市规划又是一项综合规划,很难预见每一年、每一个政绩要求并作出具体反应。为此,将其“归罪”于规划,强行调整规划来满足要求。五是决策民主性存在问题。有些地方领导追求大手笔、大气派,以反映领导魄力,或者向上级要更多的政策和用地指标,使得规划成为“御用”规划,仅仅成为争取项目和政策的工具。

  要破解总体规划被随意不断修改的乱局,还是要增强规划的科学性和决策的民主性,通过完善与规划相关的法律制度,避免把规划搞成领导规划、部门利益规划,这样才能使城市规划管理走上正确的道路。

  据了解,为了维护城市总体规划的严肃性,对报经国务院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首府南宁属于该类别)修改工作程序和内容进行规范,依据《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的通知》(以下简称《修改规则》)。

  根据《修改规则》的规定和要求,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国务院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等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市人民政府)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城市总体规划。

  根据《修改规则》的规定和要求,拟修改城市总体规划的城市人民政府,应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要求,结合城市发展和建设的实际,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拟修改城市总体规划涉及强制性内容的,城市人民政府除按规定实施评估外,还应就修改强制性内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专题论证,编制专题论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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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改城市总体规划需过五关

  根据《修改规则》的规定和要求,修改城市总体规划,应按下述程序进行:

  (一)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人民政府,向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报送要求修改城市总体规划的请示,经审查同意后,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报送要求修改规划的请示。原规划实施评估报告和修改强制性内容专题论证报告,应作为报送国务院请示的附件,一并上报。

  (二)国务院办公厅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求修改规划的请示转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部门研究办理。住房城乡建设部应及时对申报材料进行核查,提出是否同意修改及修改工作要求的审查意见,函复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并将复函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其中,对拟修改城市总体规划涉及强制性内容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原规划实施评估报告和修改强制性内容专题论证报告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务院同意后,函复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三)城市人民政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复函组织修改城市总体规划,编制规划修改方案,进行公告、公示,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修改后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国务院审批。

  (四)国务院办公厅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请示转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部门研究办理。住房城乡建设部应及时对报批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对有关材料不齐全或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应要求有关方面补充完善。

  (五)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召开审查会,对修改后的城市总体规划提出审查意见。有关城市人民政府按照审查意见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修改完善后,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报国务院审批。

编辑:王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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