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通报《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相关准备工作

15.11.2016  21:45

公安部和上海市公安局11月8日下午在上海召开通气会,向部分国家驻沪领事馆通报公安机关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相关准备工作情况,并就该法律实施是否可以有“过渡期”“宽限期”、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在华能否跨地区活动、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华活动涉及多个业务领域如何确定业务主管单位等关切问题进行正面回应。

公安部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办公室负责人表示,公安部对境外非政府组织服务管理工作高度重视,为给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华依法开展活动创造良好条件、提供高效便捷服务,正按照法律有关规定紧锣密鼓地做好登记管理相关准备工作,确保明年1月1日《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的有效实施。

据介绍,目前,国家境外非政府组织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已经成立,由公安部牵头,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参加,负责研究、协调、解决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监督管理和服务便利中的重大问题;各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接待大厅正在建设登记备案受理窗口,方便境外非政府组织及外籍工作人员一并办理工作、居留等相关证件手续;为了给境外非政府组织开展登记备案提供指引和帮助,《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的相关配套规范性文件也正在研究制定之中,包括《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登记和临时活动备案办事指南》、《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活动领域和项目目录、业务主管单位名录》等。

此外,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和互联网站也正在建设当中,境外非政府组织可以通过网上办事服务平台,进行登记备案预约、网上申请、网上提交相关材料等,相关指导指引性文件也将在办事服务平台上对外发布。公安部正会同民政部、国家工商总局研究做好已在这两个部门登记的部分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的移交工作,确保平稳过渡到新的法律管理框架下,保护这些境外非政府组织的合法权益。

通气会上,针对外方关切的一些法律具体实施问题,公安部也予以了正面回应。在回答《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的实施是否可以有“宽限期”的问题时,公安部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办公室负责人表示:“中国是法治国家,任何法律生效之后都没有所谓的‘过渡期’、‘宽限期’。”他指出,《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于今年4月28日颁布,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期间有近8个月的时间,“立法机关已考虑到这是一部新的法律规定,将这8个月作为有关境外非政府组织熟悉了解的准备期,在此期间登记管理机关将提前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对外发布有关办事指南、活动领域项目目录和业务主管单位名录,为登记备案提供指导和便利服务。”他同时表示,法律生效后,境外非政府组织及其代表在中国境内开展有关登记备案事项的活动是受法律保护的。

对于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在华能否跨地区活动的问题,公安部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办公室负责人表示,根据《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境外非政府组织可以在中国境内设立一个或多个代表机构,并在登记时要确定代表机构的活动地域;代表机构可以开展跨省级行政区划的活动,但在确定活动地域时,要与该代表机构业务范围和开展活动的实际需要相符;一个境外非政府组织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代表机构的,每个代表机构确立的活动地域之间不能相互交叉重叠。

关于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华活动涉及多个业务领域如何确定业务主管单位的问题,公安部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办公室负责人表示,目前正在研究拟定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活动领域和项目目录、业务主管单位名录》,对法律规定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在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环保等领域和济困、救灾等方面开展活动的相应业务主管单位予以了明确和细化。他指出:“对一个境外非政府组织涉及多个业务领域的,我们拟规定以该代表机构的主要活动领域来确定一个业务主管单位,所涉及的其它领域的项目内容,主要业务主管单位可以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需积极配合做好有关管理服务工作,确保为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华合法开展活动提供良好的环境、创造更多的便利条件。

公安部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强调,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经济快速发展,国际影响力不断提升,其中境外非政府组织发挥了积极作用,带来了项目、资金以及多元理念、先进技术、有益经验,为促进中国与世界各国友好交流、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中国政府继续欢迎和支持境外非政府组织来华开展合作交流,中国公安机关将坚持依法办事,依法做好服务管理工作,努力为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华开展友好交流与合作提供更多的便利和服务。

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意大利、日本、瑞典、荷兰、波兰、比利时、爱尔兰等11国驻上海领事馆官员参加通气会,提出了富有建设性的意见建议,并参观了上海市公安局境外非政府组织登记受理窗口,现场观摩了办理登记备案的流程和操作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