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广西区内跨地区建筑企业项目部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05.12.2016  21:03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联合发布了《广西区内跨地区建筑企业项目部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的背景

  根据国务院决定,从2016年5月1日起,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全面推开,而广西区内原有的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2个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自2016年5月1日起停止执行。为做好广西区内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特制定该公告。

  二、主要内容

  (一)广西区内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实际经营收入的0.2%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属于国税机关管理的,主管税务机关为国税机关,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属于地税机关管理的,主管税务机关为地税机关。

  (二)建筑企业总机构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我区跨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的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广西区内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包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项目部如不能提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则作为独立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项目部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证明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

  (四)广西区内建筑总机构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时,应附送其所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

  (五)广西区内跨地区建筑企业项目部是指区内跨市、县设立的项目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