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劳动争议要按步骤走 实际案例教大家如何维权

09.03.2016  11:06

  就业时,劳动者常会碰到老板不签劳动合同、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不给员工休假又不支付加班费、无故辞退员工不付经济补偿金、拖欠员工工资等情况。面对劳动争议,不少劳动者不知如何处理。去年,柳江县人民法院共立案受理劳动争议案件72件,今天,法官通过实际案例教大家遇到劳动争议时该如何处理。

   1、案例:擅自脱岗被开除

  温某自2010年11月1日起,就在某运力公司打工。但2014年9月1日至11日,温某以看病为由擅自离岗,公司分别于2014年9月11日、25日两次向温某发出通知,要求其提交医院出具的相关材料并到单位办理请假手续,但温某未能提供相关证明。用人单位遂于2014年10月9日以温某旷工为由作出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的决定。温某即向柳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1.8万元。仲裁委支持温某的请求。

  用人单位不服仲裁裁决,向柳江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用人单位无须向温某支付1.8万元经济补偿金。最终,该诉求获得法院支持。

  法官说法:用人单位有权对员工的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温某作为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制定的、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规章制度。本案中,温某擅自离岗,并对单位要求请假的通知没有回应。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据,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故判决用人单位辞退温某无需向温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2、案例:工伤复发请求赔偿

  2010年7月7日,范某入职广西某线缆公司,双方约定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每月工资850元,试用期满后工资1300元。7月7日当天,范某在工作中被钢丝绳绞伤右小腿。范某因工伤多次申请劳动仲裁,并多次起诉至柳江县法院,法院先后对其与广西某线缆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范某的各项工伤损失等作出了判决。

  2014年4月28日至5月12日,范某因右小腿旧伤复发再次入院治疗,并花费2.8万元为右小腿配置假肢,根据医生建议,其要配置假肢至72岁,每6年更换一次,每2年维修一次。2015年8月4日,范某再次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广西某线缆公司支付其医疗费、安装假肢等各项费用4.2万余元,仲裁委员会对其请求不予支持,范再次起诉至柳江县法院。最终,法院支持了范某的诉求。

  法官说法:本案中,范某本次的住院治疗与此前已确认的工伤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可认定为工伤复发情形,且其伤情已经劳动能力鉴定部门确认需要安装假肢,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范某依法可享受工伤待遇。最终,法院判决广西某线缆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范某支付医疗费、今后安装假肢费用及其他各项费用共计28万余元。

   3、案例:诉讼请求被驳回

  2010年4月19日,刘某到柳州市某科技开发公司上班,月工资3800元,上班以后该公司一直没有给刘某缴纳社会保险。2014年6月25日,刘某通过邮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给被告,解除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关系后,因失业保险等原因双方协商不一致,刘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自2010年4月19日至6月25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公司支付其从2013年7月至2014年6月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4.6万余元;并支付其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7万余元,及2011年至2014年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1万余元,失业保险待遇损失2万余元。最终,法院驳回了刘某的诉请。

  法官说法:本案中,刘某与柳州市某科技开发公司于2012年1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2012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刘某于2012年10月12日离职。虽刘某诉称自2010年4月19日与该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离职后又回到该公司上班,直至2014年6月25日才解除劳动关系,但并无证据证实。刘某主张的2013年7月至2014年6月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也因没有证据证实该时间段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从而得不到法院支持。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问题,按照《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享受带薪年休假,而刘某连续工作时间为2012年1月1日至10月12日,不满一年,不符合规定。同样,因为失业保险费缴纳未满一年,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不符合申领失业保险。

   4、提醒:保留证据很重要

  法官提醒,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向调解组织(包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另有规定除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必须经过劳动仲裁,才能向法院起诉。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此外,处理劳动争议,关键是证明劳动关系的形成,而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都是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有力证据,应该注意留存。(记者何书俊 通讯员韦贵志 覃柳面)

编辑:韦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