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政协副处级干部打人案开庭 辩护人做无罪辩护

27.02.2016  11:38

政协副处级干部打人案一审开庭

辩护人做无罪辩护

广西新闻网 -南国今报记者黄真真  王缉宁 

柳州市政协副处级干部、该市城中区人大代表康扬涉嫌故意伤害一案,于2月26日在该市柳北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当天庭审,法院邀请柳北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到庭对案件审理进行评议。庭审中,被告人康扬及辩护人辩称其无罪;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康扬构成故意伤害罪,建议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被害人徐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人康扬赔偿其医疗、护理等各项损失72万多元。

2014年11月30日12时许,康扬在三中路66号市委大院36栋楼下,因琐事与邻居徐某发生争执,随后动手将徐某打倒在地致昏迷,造成受害人住院治疗22天。经柳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徐某所受损伤属轻伤一级。2015年12月,公诉机关认为康扬涉嫌故意伤害罪,依法向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举证质证

能否证实被告人构罪

昨日上午9时许,在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先向法庭举出了被害人徐某兄妹及其母亲,当时在事发现场的保安及被告人康扬所聘请的2名装修工人的证言证词,反映被告人康扬与被害人徐某发生了扭打,导致徐某倒地受伤的事实。

被告人康扬及辩护人对被害人兄妹及母亲的证词并不认可,对保安和两名工人的证词基本认可,但对该证词中称其与被害人发生扭打、推搡等描述,则不认可。

康扬辩称,其与被害人徐某是楼上楼下邻居。事发当天,确实因自已安装雨棚的问题,与被害人徐某发生口角,但自己非但没有殴打被害人,反遭被害人徐某殴打,自己仅仅是挣脱躲避。至于受害人是如何倒地受伤的,他并不知情。

对此,被害人的代理人则举出被告人康扬自己提供的病历上记载,称康三天前与人扭打受伤,但拒绝配合医生对身体进行检查。以及康请的工人证词中,也有康推受害人,而被告人康扬与受害人徐某一同摔倒,康压在徐身上的情节叙述,说明康扬有殴打被害人徐某,导致其受轻伤。